本篇文章2458字,读完约6分钟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政府公职人员惩戒法》焦点问题的分析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朱纪臻、孙绍龙
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将纪律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匹配,并建立了一个严格的法律网络来惩罚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
焦点1:行政处分解决了“政治纪律不适用,党纪不可管”的问题
行政处分是对非法公职人员的一种纪律措施。2018年3月,《监督法》首次提出了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行政处罚解决了“行政纪律不适用于某些公职人员的行为,党纪无法控制”的现象。《行政处罚法》将法定对象充分纳入处罚范围,将纪律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匹配,构建了一个严格的惩治违法责任的法律网络。
焦点2:行政制裁的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经理;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公共职责的其他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诚信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勇表示,行政处罚的范围适用于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意味着它可以适用于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经理、村干部、公共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单位的管理人员等。,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
焦点3:违反个人报告规定和虚假指控将受到政府制裁
为了体现政府纪律处分事由合法的原则,《政府纪律处分法》总结了现有的有关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中归纳出适用于政府纪律处分的违法情形,并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处分范围,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纪律等级。
记者发现,《行政处罚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一些常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如贪污、贿赂、收受礼品、滥用职权等。,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违反个人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他人,意图造成名誉损害或责任追究等。”“拒不按规定纠正具体的关系违法行为”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不服从工作调整、“取得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和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均包括在行政处分范围内
“这些问题是近年来治党和从严治党过程中的典型问题。它们被纳入政务范围,体现了党纪国法,有利于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庄德水说。
焦点4:六种政府制裁的设立明确规定了从重、从轻或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等规则
根据《监督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及其期限。
这六种行政处分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住,十八个月;被降职或开除24个月。
同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处罚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了“加重行政处罚”、“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免除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各种情形。
它规定,“阻止他人举报和提供证据”应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主动说明本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可以减轻、免除或者驳回行政处罚:“因不了解真相,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被诱骗或者胁迫参加违法活动的公职人员”
焦点5: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以及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可以适用《行政纪律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和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对非法公职人员的处罚。也就是说,任免机关和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行政处罚法》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突出了早抓、防微杜渐的理念,规定了这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
对于任免机关和单位,《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按照行政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法公职人员要依法惩处。
对于监督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按照行政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对违法公职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和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不给予处分,或者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重点6:规范惩戒程序,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专门有一章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其中,《行政处罚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宣布处罚决定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如“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和“不得因被申请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纪律法》还专门设立了“审查和复核”一章,明确规定“公务员对监察机关关于其本人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依法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议。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会因审查和复核而受到加重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明确了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职人员的救济渠道,规定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恢复公职人员的级别和报酬,并按照原职务、级别、职务和工作人员级别安排相应的职务、级别、职务和工作人员级别,在原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的范围内恢复其名誉。没收和追回的财物有差错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和赔偿。
蒋来勇认为,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维护,从而保证了政府事务处置权在法治轨道上的稳定和深远。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17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