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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二审刑事判决。该裁决披露了2006年黑龙江省安达市发生的一起爆炸事件:由于市委、市政府的一项决定危及了一家公司的利益,当时的市委书记遭到了报复,他的家空外机支架被放置了一个普通庆祝礼炮制造的爆炸装置,并被点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根据裁决,杜新安,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初中文化,是安达市马瑞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站长..
根据该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安达市马瑞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孟烈(已判刑)因安达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引进天然气管道,危及公司利益,于2006年4月、5月有报复时任安达市市委书记李某某的想法。他想用礼炮(俗称麻雷子)制造爆炸装置来报复李某某。
孟某与其公司司机李某二(已判刑)和被告杜新安合谋,多次前往李某一居住的安达市国税园小区进行观察和辨认。
6月,孟三次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工业批发市场的常设杂货铺购买了46个礼炮、8个皮鞭、8箱烟花,与李某某开车到哈尔滨购买作案服装和放置爆炸装置的鱼竿,然后与李某某、被告某开车到哈尔滨路在孟某某的办公室做爆炸实验和制作爆炸装置。孟某指示李某2在公司的压缩机房内练习放置带鱼竿的爆炸装置。
7月3日凌晨1点,孟某开车送李某2号到国税园小区西门。李某2将爆炸装置放置在走廊里李某1 空室外机的支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然而,由于客观原因,爆炸装置未能引爆。
据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爆炸装置爆炸时,爆炸超压可造成0.7米以内人员死亡,1米以内人员重伤,1.4米以内人员轻伤。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传唤杜新安到庭。
根据该判决,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新安犯爆炸罪的案件,于2019年11月28日(2019年)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新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杜新安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过重,应视为中止犯罪,请求缓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孟某、李某一矛盾,杜新市协助孟某、李某二人用普通礼炮制作自己的爆炸装置。后来,李某2用鱼竿将爆炸装置放置在李某1 空室外机的支架上,点火后逃离现场。后来,由于客观原因,爆炸装置未能引爆,其行为已经构成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杜新安是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本案被告杜新安已经开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这是一种犯罪未遂。因此,他认为中止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充分考虑了上诉人从犯、企图犯罪等量刑情节,量刑适当,驳回了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杜新安爆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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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一则裁定书披露:因决策危及一公司利益,市委书记家窗外被安放爆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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