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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赵超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山西证监局对赵兴隆提出了三个违法事实:一是赵兴隆实际控制郭、王支付一定的账户进行lionbridge股票交易。赵兴隆拟收购太原石头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股份),并同意通过三个账户收购石头股份8.3%的股份。2017年5月19日,赵兴隆安排在同一营业部开立了郭、王、付三个证券账户。随后,赵兴隆安排募集资金并转入上述三个账户,赵兴隆实际控制郭和王支付一定的平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并合计计算账户组持有的Lionhead股份。赵兴隆安排账户组于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二级市场购买Lionhead的股份。
二、赵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账户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的四个交易日内购买了大量狮子头股票。截至2017年5月31日10: 31: 34,账户组持有狮子头11,487,158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此后,该账户组继续购买Lionhead的股票。截至2017年6月1日,持股数量从11,487,158股增加到19,096,858股,持股比例从4.99%增加到8.3%。截至2017年5月31日10: 31: 40,账户组购买的股份数量首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持有11,510,758股狮群股份。
当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截至山西证监局调查日,赵兴隆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第三,赵兴隆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在狮头累计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账户组继续以132,747,046元的购买金额购买狮头7,586,100股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账户组共持有Lionhead 19,096,85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3%。从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9月19日,账户组共出售了9,796,800股Lionhead股票,出售金额为174,766,448元。其余股份由证券公司于2018年4月出售。
因此,山西省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赵兴隆予以纠正,并对赵龙行超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公告义务以及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此外,对赵晁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公告义务的持股比例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兴隆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150万元罚款,共计2200万元。(丁进领)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赵兴龙违规买卖ST狮头股票 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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