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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实施方案。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已公开征求意见。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有序推进登记制度实施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继续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和并购申请。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实施之前,证监会通常会根据需要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自《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相关制度草案》公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批的,其发行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发审委审核且未获得批准的,可在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继续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你也可以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的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在完成发行和上市审核及登记程序后,你可以根据改革后的制度开始发行和承销工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企业的顺序安排发行审核。
在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实施前,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展审批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批,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2.自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对未经发展审批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批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的审查,并将相关被审查企业的审查顺序和材料移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受理但未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申请将不再受理。
自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只接受中国证监会审查的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登记申请。如反馈回复已提交中国证监会,反馈回复可作为申请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在此期间被接纳的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企业的审计顺序和审计数据,按照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计工作。
三、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市场主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前后被检查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我特此通知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14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