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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的规模和用途。请问,如何在审计中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的合理融资?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集中主业,合理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金融投资,应按照以下要求把握再融资审计: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业务规模及变化趋势、未来流动性需求,合理确定用于补充流动性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规模。如果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决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所有筹集的资金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债务。以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R&D投资特点的企业,如果补充流动性和债务偿还超过上述比例,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量不得超总股本30%

第二,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前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期不得少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18个月。如果以前募集的资金已经基本用完,或者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没有改变,没有按计划投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此前募集的资金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和创业板小规模快速融资。

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量不得超总股本30%

第四,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企业外,原则上不得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大额长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向他人出借资金、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量不得超总股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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