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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发布了《关于打赢防疫斗争、加强重点企业防疫金融支持的紧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相关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进行专项再融资,支持它们向名单上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各审计局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把防治肺炎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的中央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 我们将尽一切努力保证重要的防疫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坚决打赢防疫斗争。 现就加强重点防疫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一是规范重点防疫企业名单管理

(a)支助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重点防疫企业实施名单管理:

1.生产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具有防护作用的医用和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器、消毒用品、红外温度计、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及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材料的企业;

2.上述材料生产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企业;

4.重要医用材料的储存和保管企业;

5.提供应对疫情的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和销售任务的企业。

(2)清单申报流程。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重点防疫企业名单,并向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中央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防疫物资配置的需要,研究确定全国防疫重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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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可以根据防疫工作的需要,自主制定本地区防疫重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名单),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报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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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入名单前,在上述地区防疫物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材料和日用品生产企业,可根据“急务、专事”的原则,首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同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名单。

(3)严格的清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按照中央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合防控机制的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实现疫情防控》重点安全企业名单的报送,并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的需要,动态调整名单。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4)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实时共享国家和地方名单信息。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名单中企业获得的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实时反馈给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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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专项再融资增加信贷支持

(1)分布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相关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进行专项再融资,支持它们向名单上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分配对象包括9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一些流行病防控重点领域的地方法人银行。国家银行主要向国家名单上的企业发放贷款,而地方法人银行则向地方名单上的企业发放贷款。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2)利率和期限。每月特别再融资利率是上月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lpr)减去250个基点。再融资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为关联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减100个基点。

(3)分配方式。特殊再融资采用“先借后贷”的偿还制度。根据风险承担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对自主决策名单中的企业给予优惠贷款,每日报告贷款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融资资金。

第三,中央政府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利息补贴的范围。对于享受中国人民银行特殊再融资支持的企业,中央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二)折扣标准和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专项再融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的50%贴息。折扣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地方企业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地方贴息申请后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后,贴息资金应尽快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地方企业。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a)确保专款专用。防疫重点保护企业要利用金融机构对防疫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信贷优惠支持,积极扩大产能,狠抓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部署,确保防疫重要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平稳有序供应。对挪用优惠信贷资金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进行投资、财务管理等套利活动,不从事与防疫、控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不服从国家对物资生产的统一部署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的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如果地方政府不配合国家统一调拨重要物资,地方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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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提交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尽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在第一时间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企业生产的医用材料和生活必需品的流动情况,确保材料用于重要的防疫和控制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再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督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担保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疫重点安全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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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的问责制。各地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一、企业借此机会骗取财政信贷资金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予以支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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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职责,负起责任,狠抓落实

(一)提高地位,加强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增强“四种意识”,增强“四种自信”,实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防疫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的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确保重点企业防疫资金需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汇服务、现场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满足疫情防控重点,确保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分支机构应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行专项再融资和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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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事务,尽快生效。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负其责,坚持专事急,高效便捷,全力支持重点防疫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产能,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切实惠及重点防疫企业和疫区群众、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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