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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投资者赖文静购买了广州财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主合同中没有“担保条款”,购买的私募股权基金净值超过25%。对于赖文静的损失,广州财经大学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损失,并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无效,认为广州财经大学投资部应赔偿赖文静投资本金总损失的20%。

净值亏损后私募来“兜底”?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无效

补充协议生效阶段的争议

根据判决,2015年12月2日,投资者赖文静与广州财经大学签订委托理财主合同。2015年11月26日,赖文静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认购卓悦财大1号,当时合同中没有所谓的“保证条款”。截至2017年6月,该基金的产品基金净值已经亏损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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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赖文静的损失,广州财大投资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损失。2017年6月21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同意于2017年9月30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财达公司同意赖文静赎回该产品。如果产品到期时净值低于1.0,由莱文京造成的低于1.0的损失(即低于1.0的差额)由财达公司补偿给莱文京。其他条款:2017年10月23日,赖文静收到回购款人民币624,178.24元,附言“广州金融大学-卓悦第一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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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赖文静损失了375,821.76元,所以双方都去了法院。赖文静向财达公司上诉,要求向其支付375,821.76元,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据赖文静介绍,《补充协议》是在卓悦第一家庭签约并实际执行一年多后签订的,当时基金净值不到1.0,不是法律禁止的委托投资合同的“保证条款”,而是赖文静投资损失自愿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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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公司称,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的损失为66,821.76元,只有这部分损失与“担保条款”存在因果关系。赖文静的损失分为两个阶段,以2017年6月21日为分界线。第一阶段实际损失30.9万元;第二阶段66,821.76元的损失是由《补充协议》造成的,与《补充协议》有因果关系。第一阶段的损失是由客观市场风险造成的,与补充协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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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补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损失比例应参照双方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CUHK应付股利的比例为20%,因此按20%承担损失。由于只有第二阶段的损失与补充协议有关,应付赔偿金额为66,821.76元的20%,即13,364.35元。

明确禁止底层协议等操作

法院认为,2017年6月21日,赖文静与财达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财达公司应保证赖文静的本金不受所涉及金融产品的损失,履约报酬仍按主合同的20%比例执行。虽然《补充协议》是在赖文静购买所涉及的理财资金后签订的,但仍属于受托理财行为当事人设定的保证条款,即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会损失,该条款无效。原因如下:首先,赖文静授权财达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对涉案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有偿代理的代理人只对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涉及的补充协议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属性,应当是无效的;其次,赖文静在享受基金产品带来的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高风险义务。但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应由蔡达公司承担,而投资风险应由赖文静承担。此外,补充协议中承诺不损失本金的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保证条款。一审法院认定担保条款无效,然后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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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作为一家专业的投资机构,CUHK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会流失,而且有缺点。作为该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赖文静应该知道,投资机构不应该向投资者承诺他们的投资本金不会损失。此外,所涉及的主合同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财产的一定利润,也不保证最低收入。”赖文静在签订主合同时显然知道,所以他对所涉及的补充协议无效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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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的绩效奖励比例作为分担损失金额的依据,确定所涉及损失的分担比例并不不当。清算后剩余资金624,178.24元,即赖文静损失375,821.76元,其中75,164.352元(375,821.76元×20%)应由财达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支持赖文静的过分主张,并依法予以驳回。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一些私人投资者指出,目前背靠背协议等行为已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流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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