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93字,读完约5分钟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法律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开启了依法治理拖欠工资的新局面
新华社记者王有龄
工资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我国最近颁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的责任,加强了事件前后的监管,开创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局面。
明确法律责任,建立共同治理体系
“条例的制定是对近年来管理拖欠工资的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改进。这是依法治债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障,开创了依法治债的新局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一泉说。
据报道,过去有关工资报酬权保护的相关执法依据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在操作中难以把握;在拖欠工资问题频发的工程建设领域,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认定清算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拖欠工资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条例是各种工资保障制度的整合、最后确定和合法化,为实现消除拖欠工资的目标提供体制支持和法律保障。”张一泉说道。多年来,拖欠工资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频繁高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是,由于一些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生产组织不规范,建设资金来源短缺,欠薪制度控制措施缺乏刚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再得到解决。
这些规定横向和纵向地压缩了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部门的监督责任和雇主的主要责任。司法部第三立法局局长王振江表示,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关注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领域。如何解决导致该领域工资拖欠的深层次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局长王成表示,该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领域各方面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做出了规定。
在源头预防方面,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依法与用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和出勤情况。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方应开立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施工单位应从源头上把人工费从工程资金中分离出来,拨入专用账户。确保劳动力成本首先分配到位,防止劳动力成本与材料和管理费混淆或挤出。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保证金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拖欠工资的,被责令缴纳但拒不缴纳或者无力缴纳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条例规定,存款应以有区别的方式支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担保代替。”王成说道。
在实践中,项目资金通常按项目节点进行分配,项目资金与农民工月工资之间存在“时间差”。王成说,该条例作出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第二,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与其他项目资金分开,按时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拨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人工成本必须每月至少支付一次。这两个系统的设计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加大治理力度,收紧不能欠和不能欠的制度框架
加强事件前后的监管,建立一个完整的政策闭环,条例的实施将加大依法“治理债务”的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并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或者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拖欠工资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对不诚实行为的纪律处分也是解决拖欠工资的一个强有力的“起点”。王成表示,将有两种情况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一是无故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将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标准;二是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后,相关部门将从政府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首评等多个方面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处罚。
王振江表示,该条例坚持“向内看”的原则,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从而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绩效考核、工资分配、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坚持问题导向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启依法治理欠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3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