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85字,读完约3分钟
冯海宁
已经实施了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了第一次改革。自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将于2020年1月31日结束。与“旧法”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旨在首次纳入新的互联网格式,并大幅提高处罚标准。
《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查处了许多知名大企业,还解决了许多行政垄断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然而,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主要规范传统产业的“旧法”不再适合网络经济的发展,此次修订就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
又如,旧法的低处罚标准导致法律的处罚力度和威慑力度不足。根据现行的《反垄断法》,未执行垄断协议的,可以被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垄断企业来说是一场“毛毛雨”,不能起到威慑作用。该修正案将最高罚款提高到5000万元,是以前的100倍。
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垄断协议没有得到执行,就不应该提高处罚标准,因为垄断行为没有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笔者认为,既然垄断协议已经达成,就说明垄断行为已经出现,如果垄断协议得以实施,危害将会更大。因此,提高处罚标准有利于防止垄断协议的达成。
此外,在垄断协议实施前加大处罚力度也有利于阻止垄断协议的实施。虽然说执行垄断协议的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前一年销售额1%至10%的罚款,但此时垄断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事后处罚的效果有限。
显然,为了防止任何非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必须从预防开始。以垄断行为为例,首先,我们必须防止达成垄断协议;第二,我们必须防止垄断协议的实施。从这个角度来看,建议将处罚标准提高100倍,这样可以起到防止垄断行为损害市场和消费者的关键作用,即从关键环节“扼制”垄断损害。
然而,处罚标准提高100倍后的震惊程度取决于执法情况。虽然“5000万元”的罚款标准不低,但执法者在5000万元以下的空房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有些执法者“心太软”,罚款会很低。此前,一些地方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没有掌握处罚尺度。
例如,法律规定应处以前一年销售额1%至10%的罚款,但在许多情况下,最高罚款为销售额的1%。例如,2013年上半年一家企业的净利润约为3.9亿元,违反反垄断法的罚款为323.29万元,仅占2013年上半年净利润的0.83%。这项罚款对垄断企业没有威慑作用。
笔者认为,如果将“50万元以下”提高到“5000万元以下”,有必要对“5000万元以下”出台详细的配套处罚措施,如在什么情况下罚款50万元,在什么情况下罚款500万元,在什么情况下罚款5000万元。这样,“5000万元”的罚款标准就不是纸老虎了。
此次修订的另一个亮点是,去年没有销售的运营商也可能被罚款5000万元。在“旧法”中,如果上一年没有销售,就没有必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这一次填补了空的法律空白,那些前一年没有销售的人也被纳入了法律处罚的范围,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无论是填补law/きだよ的空白还是提高刑罚标准,都是立法者对公众舆论和市场的积极回应。虽然在过去的11年里,实施《反垄断法》的罚款超过了110亿元人民币,这充分体现了该法的价值,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却滞后了。与国外反垄断罚款相比,国内罚款明显较低。
因此,大幅提高处罚标准也是与时俱进的表现。
(作者是媒体人士)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罚款提高百倍 可从关键环节“掐死”垄断危害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3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