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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原则上,非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得在学校设立食品小卖部和超市。如果他们已经成立,他们应该逐步撤出。
寄宿制中小学需要设立食品小卖部和超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他们只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和其他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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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不得在学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如果确实有必要设立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避免销售高盐、高糖、高脂肪的食品。
《指导意见》的颁布也是为了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条例》。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四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发《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将联合行动中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有益经验转化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幼儿园和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取自主经营的模式进行就餐。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餐饮单位、承包或委托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督执法中,还发现食源性疾病是由于未落实主体责任和忽视食品安全管理造成的。
为有效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食堂经营,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
为了促进中小学生和儿童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取营养,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设立食品小卖部和超市,已经设立的食品小卖部和超市应当逐步撤销。寄宿制中小学需要设立食品小卖部和超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他们只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和其他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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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无证和无证食品的整治一直是学生家长的一大烦恼。
为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房屋有管理权的学校,不得将周边房屋的租金借给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学校及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供应单位、学校食堂和小食品店、餐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销售、储存或使用的食品是否为无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变质食品三类。
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将涉嫌食品安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犯罪。
校长随餐制实施以前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条例》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随餐制,每顿饭由相关学校官员与学生分享,并做好随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也应建立家长随餐制度。
《指导意见》在总结当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推进了学校和幼儿园陪校长吃饭的落实制度。
首先,明确随餐的具体内容,要求随餐人员客观评价膳食,监督食堂卫生和员工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是注意及时解决问题和潜在风险,要求对随餐发现的、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潜在风险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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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四个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监管,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要求市场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利用光明厨房和互联网,对食品供应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随机检查,积极发现和发现食品供应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潜在风险。
国家商报综合版(记者周程程)、教育部官方网站等。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四部门发文!这次真要和校园小卖部说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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