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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丁小溪)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并罚原则;非法经营的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罚款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轻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虚拟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接受终端或网上支付接口等方式,非法使用虚拟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向指定的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转入私人业务和提取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套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服务;支票兑现,俗称“支票兑现”,是指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倒卖外汇、变相倒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帮助恐怖活动罪相一致时的处罚原则,表明了我们依法打击洗钱和帮助恐怖活动的态度和决心。
本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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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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