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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技板块上市审计的执行机构,在未来科技板块正式推出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如何接手科技板块上市审计的重任?答案已经揭晓。

1月30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股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发布。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有83条《审计规则》,规定并要求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理念和原则、科技板块企业上市申请和受理、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审计。

具体审计时限,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原则上为六个月,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计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计的决定。此外,发行人可以在收到拒绝或终止审查的决定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审。

交易所首挑科创板上市审核重担压 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值得中介机构特别注意的是,《审计规则》肯定会收紧中介机构的责任。

审核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介绍,审计准则的起草思路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二是积极稳妥地进行制度创新;三是全面推进审查和披露;第四,严格履行中介责任。

具体的审计方法包括:一是质询审计;二是电子审计;第三,行业审计。

具体审查程序分为上市申请和受理、审查机构对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查、上海市委员会的审查、最终提交同意发行和上市的审查意见或终止发行和上市审查的决定。

具体审核期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原则上为6个月。原则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计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计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复查询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暂停审核、请求主管部门指示、执行上海市委的意见和现场检查不计入上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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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发行人可以在收到拒绝或终止审查的决定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有效性。原审查会议成员因审查失败,不得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查决定的审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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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规则》也明确规定了审计的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回保荐;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交易所审计查询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欺诈行为,发行人阻挠或者拒绝检查的;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审计的;法人资格的终止;在规定期限内中止审计尚未消除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试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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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中介对违规行为的责任

值得中介人特别注意的是,《核数规则》的草拟肯定会收紧中介人的责任。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审计规则》的起草是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国情和市场条件,并加强了对事件前后全过程的监管。当提出申请时,主办人同时交存工作文件,审计是根据需要进行的。启动现场检查和事后监管,给予“冷处理”等措施,促进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尽职尽责和审慎核查职责的落实,更好地发挥中介“把关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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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规则》明确规定,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包括:澄清发行人在提交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所的审计工作,阻挠和拒绝交易所的现场检查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1-5年内不受理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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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介机构过错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可在1~3年内对中介机构进行纪律处分,并在3年内对相关人员不受理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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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伪造或者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签名、盖章,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计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1至3年内不受理其提交或者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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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资本市场中介因缺乏责任而受到惩罚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与上市,持续监督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得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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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一些人士认为,随着科技板块和注册制度的逐步临近,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在相关审计检查中必须承担比以前更大的责任。

在接受采访时,鲍岱告诉《国家商报》记者,新三板流动性差在一定程度上与新三板企业各种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市场信心缺失有关,部分中介机构也应为此承担责任。从近年来新的第三委员会的发展中所获得和失去的经验来看,有必要在审计规则中加强中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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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欣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交易所首挑科创板上市审核重担压 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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