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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近日披露,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了与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签署的《涪城深度报告二:100亿倍市值三大支撑》。然而,涪城随后对此进行了澄清。针对调研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江苏省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事实上,当年8月底,东吴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也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那就是关于新伟集团公司的评论,说“王先生真是人龙凤凰”。然而,事实上,新伟集团正处于退市的边缘。

中国证监会在研究报告中指出了四个主要问题

7月7日,江苏省证监局对和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处罚理由与四年前公布的调研报告有关。

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了由与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共同签署的《涪城深度报告二:三支100亿市值翻番》(以下简称《涪城研究报告》或《研究报告》)。

《国家商报》记者发现,研究报告看到,这三个100亿被称为,第一个100亿:120亿的市场价值有140亿的净利润,它是在30年内发展起来的;第二个100亿:100亿工业资金获得各地公墓经营许可证,第一期10亿已经登陆宜兴龙树收购项目;第三个是100亿元:大股东有100亿元现金,公司有充裕的现金。

“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对于上述研究报告中的数百亿次谈话,福成股份于2016年10月25日发布了澄清公告。经江苏省证监局调查,发现《涪城调研报告》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具体如下:

首先,涪城研究报告称,宝塔墓地三期建成后,坟墓数量达到40万个,根据这些数据,涪城可以获得155亿元的净利润。经调查,阜城股份有限公司宝塔墓地计划修建的坟墓约有12.5万个,而不是研究报告中所称的40万个。

二是福成研究报告称,福成股份与深圳市贺辉新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只总规模为100亿元的M&A实业基金(以下简称福成贺辉实业M&A基金),本期规模为10亿元,后续基金规模为90亿元。据调查,截至2016年10月,涪城贺辉实业M&A基金的规模仅为10亿元人民币。对于后续资金情况,福成公司需要根据一期资金的进度和收购资产的质量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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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涪城研究报》称,公司大股东手中有100亿现金,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涪城贺辉实业M&A基金的下后端。经调查,截至2016年10月,大股东尚未对此做出决定。

第四,富城研究报告称,未来富城股份将专注于殡葬业务,其他业务将陆续剥离。据调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三大产业:畜牧业、屠宰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殡葬服务。至于公司未来如何调整各行业的布局以及相关业务是否会剥离,福成公司尚未做出决定。

“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据公开信息,自2004年福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来,其主要业务一直是畜牧业、屠宰和食品加工。富城餐饮在2013年完成并购重组后,主营业务增加了餐饮服务。2014年,又一次实施了对大股东所有的宝塔公墓的并购,其业务增加了经营性公墓。到目前为止,公司已经形成了畜牧、屠宰、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殡葬服务的多主体经营格局。

“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涉及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

江苏证监局称,、唐在发表《涪城调研报告》前,未向涪城核实调研报告的相关事实和数据。2016年10月14日,在审计过程中,东吴证券认为研究报告缺乏研究总结,因此予以驳回。马浩博立即补充了研究总结,并通过了东吴证券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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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述所有报告都是由马浩博起草和完成的。唐参加了初步讨论,但并未实际参与上述报告的起草、审查和发布。

因此,江苏证监局认为,、唐在调研报告中作了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78条第2款,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207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面对调查结果,马浩博在陈述、辩护材料和庭审中否认了调查中提及的案件,并提出:首先,他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10日两次向阜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并获取相关信息;二是在调研报告发表前,我将调研报告发送给阜成股份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第三,马浩博说他用电脑记录了相关的研究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整理了研究总结。提交研究报告时,他忘记上传研究总结,但由于辞职,他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研究论文。同时,马浩博认为其行为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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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江苏证监局表示,首先,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调查核实,无法确认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但无论何种信息来源,马浩博都没有尽到谨慎、诚实、勤勉的应尽义务,导致研究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和误导信息。二、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核实核实,不能认定阜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认可了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第三,马浩博的陈述和辩护与调查总结的内容不一致。同时,关于马浩博表示因辞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研究论文的情况,我局认为,即使有相应的研究论文,马浩博在本案调查期间仍在东吴证券,但他没有提供上述材料,因此应由他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第四,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应狭义理解为证券交易,而是强调相关专业主体根据其工作性质发布的信息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大于一般主体,因此禁止此类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和误导信息。作为证券从业者,马浩博发布的专业研究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和误导信息。我局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78条第2款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恰当的。

“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因此,江苏省证监局最终决定对处以15万元罚款,对唐处以5万元罚款。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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