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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李彪,每个编辑陈星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艳芬猥亵儿童案,6月17日,被告人王振华、周艳芬分别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年。
王振华是新城控股的前董事长。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娈童和强奸,如何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告诉《国家商报》记者,王振华在法庭上承认拥抱过受害者,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罗翔强调,对强奸的惩罚比对猥亵儿童的惩罚更严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已经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和女孩的性器官有接触,强奸就可以成立,并且强奸已经完成。
专家:拥抱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据受害女孩的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季峻律师称,在审判期间,王振华的两名辩护律师对王振华不认罪。王振华本人并未认罪,但承认对被谋杀的小女孩献殷勤。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和周艳芬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
6月18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在社交平台上表示,王振华已明确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宣判他无罪。与此同时,鉴于网上质疑的声音,陈有西认为,法院不是从轻发落,而是从重发落。普陀警方经过严格侦查、扩大侦查、严格检察监督、撤销侦查和补充侦查,法院开庭两天十六小时进行调查和质证,对不良行为的定性符合公诉法。普陀法院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重量刑。
陈有西声明截图
在这方面,罗翔介绍说,以性为目的的拥抱是淫秽的,这不同于一般的拥抱。本案被告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何定义猥亵少女或强奸少女?
本案主审法官在详细解释相关焦点问题时表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存在与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强奸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没有性器官接触。相关的司法专业知识支持这一事实。因此,王振华的行为是淫秽的,不是强奸。
根据罗翔的说法,对强奸的惩罚比对猥亵儿童的惩罚更严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罗翔补充说,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明确指出,强奸少女罪是指与14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其中一个特点是,只要双方的生殖器有接触,就应该被视为通奸。尽管该文件在2013年被废除,但性器官接触应被用于强奸年轻女孩的理论不应放松。
记者查阅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凡与14岁以下少女通奸者,将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罗翔建议扩大对通奸概念的解释,所有进入性行为都可以被视为通奸。或者在立法中明确定义通奸。
嫖娼的论点站不住脚。本案审判长指出,虽然被告人周艳芬没有直接实施猥亵罪,但他是犯罪故意的始作俑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考虑到周延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他被判处4年监禁。
这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关于该案件是嫖娼行为的讨论。
在这方面,罗翔强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意见》规定,如果12岁以下的受害者实施通奸等性侵犯行为,应认为犯罪者知道对方是一名年轻女孩。请注意,该意见使用了性侵犯,这自然包括猥亵儿童罪。
在本案中,如果女方不满12岁且无性防御能力,则应直接推定知道对方是年轻女孩,因此不可能嫖娼。罗翔说嫖娼的前提是女性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是一个年轻的女孩,不可能有性的同意。
根据罗翔的说法,如果是一个非年轻女孩并且是自愿的,就可以被认为是卖淫。然而,这种情况显然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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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王振华猥亵儿童判刑5年拟上诉 法律专家解读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判定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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