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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晚,新伦科技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伦科技被中国证监会警告,并因虚假交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和外部担保被罚款6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信伦科技等要求赔偿。”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暂定为:受损投资者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购买新伦科技,并于2019年6月26日出售或继续持有。最终的索赔条件由法院的有效判决决定。
5月24日晚,新伦科技宣布,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发[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文件,新伦科技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第一,虚拟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这导致新伦科技2016年营业收入虚高占当期收入的20.29%,采购成本虚高2.49亿元,利润虚高7643.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亿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亿元,虚增利润9330.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二.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新伦科技在2017年度报告和2018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与鸿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三.未按要求披露外部担保。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新伦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利用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鸿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款质押担保,2017年担保金额为4亿元,占新伦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新伦科技在2017年年报中没有披露相关担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伦科技予以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新伦科技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投资者只有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挽回损失。新《证券法》实施前,中国证监会根据2005年《证券法》对信伦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如果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新纶科技虚假陈述被罚 或将面临受损投资者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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