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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今晚就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发布了记者提问。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次创业板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技板块的成果,按照注册制的理念,从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的角度出发,优化了退市程序、标准和风险预警机制。例如,简化除名程序,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提高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除非净利润和1亿元以下营业收入”的综合财务退市指标,增加市值退市指标;建立退市风险预警和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披露。
关于是否会影响科技板块流动性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创业板和科技板块都承担着创新发展资本市场服务和高质量发展经济的战略任务,两个板块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错位发展。科技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主要经济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同时,科技局允许无利可图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在改革初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是有利可图的企业。因此,两个行业在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上存在差异,这符合各自的定位和实际情况。目前,虽然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比科技股多,但两个市场在规模、交易量和上市公司数量上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可能简单地以投资者的绝对数量来判断市场的流动性。此外,两个部门的体制安排将在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得到评估和改进。
以下是记者提问的全文: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回答了提问
问:创业板如何实施注册制度?
答:在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的通知》,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这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增强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重要安排。
新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登记制度,大幅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了“指令回购”、“提前支付”和“明退暗进”民事诉讼制度等投资者保护措施,为深化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的总体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借鉴科发局改革经验,改革和试点创业板注册制度,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创业板市场建设。基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增强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功能,更好地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考虑到长期改革目标和试点阶段的特点,结合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股份制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建立了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的制度框架。
《创业板初始登记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登记办法》按照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问:《创业板初始登记办法》的主要制度安排是什么?
答:《创业板初始注册办法》总体上借鉴了科委试点注册制度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委的做法,如注重信息披露、精简和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在发行条件、注册审核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管处罚等方面与科技局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同时,《创业板初始登记办法》充分尊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板股份企业的现实复杂性,落实了新修订的《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并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的要求,并对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二是明确创业板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加依赖创新、创意和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体现与科技板块的差异化发展。三是进一步明确注册制下中国证监会的总体指导责任。第四,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制度理念,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3.问:《创业板再融资登记办法》的主要制度安排是什么?
答:《创业板再融资登记办法》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改革的理念,对发行条件、登记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监管处罚等作出规定,进一步优化了创业板原有的再融资制度。一是精简和优化创业板再融资条件,保留规范运作和独立运作的基本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真实性、透明度和合规性,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二是严格执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制度,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准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第三,优化注册审查程序,缩短注册审查周期,使标准、程序、内容和流程公开透明,增强市场可预测性,支持企业便利融资。第四,金融欺诈等违法违规成本将大幅增加,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将更加严格,事件前后的全链监管将得到加强,处罚力度将加大,监管力度将加强,市场主体将得到促进回归,努力培育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
4.问:请介绍《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为配合新修订的《证券法》的实施、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和上市的保荐工作,我部最近修订了《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
此次修改主要体现了进一步简化管理、分散权力、压缩中介机构责任、增加违法违规成本的指导思想。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预审准入,加强事后监管;明确证券交易所在登记制度下对保荐业务的自律责任,要求保荐机构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保荐及其他安排进行相应的审核和调整。
二是强化发行人的责任。细化和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从源头上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第三,压缩中介机构的责任。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明确保荐人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审核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第四,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应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管的内部控制机制,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综合风险管理范围,建立健全诚信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保荐业务人员的管控,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增加赞助商的责任。丰富监管措施种类,扩大人员问责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内部处罚,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继续加强对保荐业务的监管和执法,督促市场各方各司其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V.问:《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的主要考虑和安排是什么?
答: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守门人”,是发行人进行核查和专业检查的第一道防线。随着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证券发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检查责任越来越重要。国务院财政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指出,要强化中介机构的职责。本次修订《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以压缩中介机构职责、提高保荐项目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出了多种制度安排。
首先,提高绩效要求,强化赞助责任。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完善辅导、推荐、持续督导等事项的规章制度,引导保荐人全面履行职责。强化保荐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增加机构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和尽职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强化清洁就业和反洗钱要求,着力净化行业生态,为赞助业务规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细化职责分工,提高赞助效果。坚持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强化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业务的义务,从源头上提高保荐工作质量。明确保荐机构作为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组织协调者的验证要求,督促保荐机构专注主营业务,履行职责,提高效率。细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履行职责,共同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第三,加强监督执法,严惩违法行为。配合注册制度改革,明确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监管职责,形成高效协调的综合监管体系。扩大违纪对象范围,将主办机构的所有项目人员和各级责任人员纳入违纪范围,做到“问个明白”。补充和改进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并建立一个将信息披露质量与赞助企业资格联系起来的机制。增加监管措施的种类,加强经济约束,提高监管威慑。加大惩戒力度,扩大“资格处罚”的适用范围,如被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并增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
6.问:创业板的并购重组制度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的M&A和重组机制,更好地满足注册登记制度的要求,本次改革对重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首先,它强调并购应该符合创业板的定位。通过制度安排,本次改革提出M&A目标应符合创业板的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属于同一个行业或上下游,即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继续促进上下游之间的强联盟或紧密联系。
第二,赋予价格形成机制更多的灵活性。市场选择的核心是依靠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通过调整发行股票的定价标准,这一改革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并购价格形成上有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双方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博弈。
第三,实施注册制度,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尊重市场规则,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利用并购独立、便捷、高效地扩大和壮大主营业务,增强“硬实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7.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度积极适应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允许具有特殊股权结构的合格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解决了初创企业创始人或有重要贡献者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控制权下降等问题。同时,为确保制度不偏离设计初衷,《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做出了相应安排:
首先,明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要求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应在章程中规定特殊表决权的相关事项,包括持有人资格、股份锁定安排和转让限制、特殊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安排、转换情况等。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特殊股权结构的企业需要在定期报告中持续全面披露特殊表决权的安排,并及时披露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变化。
此外,本所对特殊表决权的安排、特殊表决权持有人的资格、每股特殊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上限以及特殊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和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8.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为什么没有退市规定?本次创业板改革和退市试点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证券法》直接授权交易所制定终止上市的具体规定。因此,此次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规则中。
总体而言,本次创业板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技板块的成果,从提高现有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出发,按照注册制度的理念,优化了退市程序、标准和风险预警机制。例如,简化除名程序,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提高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除非净利润和1亿元以下营业收入”的综合财务退市指标,增加市值退市指标;建立退市风险预警和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披露。
9.问:在这次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度中,投资者的适应性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这项创业板改革是基于注册制度。各种基本市场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发行、上市、交易和退市。发行条件和上市企业更具包容性。因此,根据风险匹配原则,我们还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这一调整充分考虑了现有创业板市场的基础和投资者的情况,并考虑了市场各部门的协调和衔接以及各级注册制度的改革。
此次适当性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第一,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他们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特征和改革后的变化,并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披露书。二是对于申请开放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充分研究市场和投资者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资产准入条件和交易经验。三是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披露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投资者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种便捷措施。
X.问:为什么创业板投资者适应性改革会给新的个人投资者增加准入条件?股票投资者的适应性要求保持不变?
答:创业板和试点登记制度改革后,发行条件的包容性有所增强,允许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类型企业发行上市。与此同时,交易、退市等相关基础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开业的投资者未参与创业板交易,现有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有较好的了解。因此,在创业板改革后增加新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的适宜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的平稳运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还应全面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充分了解市场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投资。
XI。问:创业板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与科技股有一定的区别,会不会影响科技股的市场流动性?
答:创业板和科技局都承担着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战略任务。这两个板块有各自的特点和错位发展。科技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主要经济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同时,科技局允许无利可图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在改革初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是有利可图的企业。因此,两个行业在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上存在差异,这符合各自的定位和实际情况。目前,虽然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比科技股多,但两个市场在规模、交易量和上市公司数量上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可能简单地以投资者的绝对数量来判断市场的流动性。此外,两个部门的体制安排将在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得到评估和改进。
十二.问: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投资?
答:增加准入条件并不是为了阻止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进入创业板市场。不符合投资者适宜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共基金等产品参与创业板投资。
十三.问:创业板的证券转换机制进行了哪些优化?
答:为配合创业板改革和登记制度试点,完善创业板基本交易制度,提高证券借贷业务效率,完善多所空、深交所的平衡机制,深交所与CSI金融、中国结算共同充分利用科技板块的经验,优化创业板证券借贷机制。主要包括:
一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经营成本。创业板引入了面向市场的再融资和证券借贷约定报告方法,引入了面向市场的利率和期限确定机制,极大地降低了创业板再融资和证券借贷约定报告的利率差异。
二是提高创业板证券借贷业务的效率,实现创业板证券借贷协议申报的实时交易。如果通过约定的市场再融资和证券借贷申报方式进行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实时调整借款人和贷款人账户的可交易余额,借款人可以实时借入创业板标记的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扩大贷款人范围,丰富证券供应。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贷款人出借证券,创业板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持股期限内出借配售股份。
14.问:与创业板再融资和证券借贷的预优化申报方式相比,创业板市场再融资和证券借贷的约定申报方式有哪些优势?
答:预优化的创业板转让和证券借贷协议申报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期限固定,利率固定,允许展期,但不允许提前结算;第二,它在当天交易中申报,之后,它被集中以匹配交易,并且在借入之后的第二天,它可以被用于证券借贷。创业板市场再融资和证券借贷协议的申请方式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一是调整了“定期、定息”再融资和证券借贷模式,通过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期限和利率,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结算方式;二是将当日申报和盘后集中撮合交易调整为当日实时撮合交易,证券公司可以实时为客户借入创业板股票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优化后的创业板市场定向转让证券借贷协议具有更高的市场水平和交易效率。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单只股票的市场供求灵活定价,凭证来源库存管理更简单,业务成本更低,进一步满足了借贷双方的多样化需求。
15.问:哪些基础证券适用于创业板市场再融资和证券借贷的约定报告方法?
答:创业板属于股票领域,优化创业板的证券借贷机制涉及股票的标的证券借贷问题。创业板市场再融资融券商定申报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创业板新发行的证券,还包括已纳入创业板再融资融券标的的证券。目前,创业板证券借贷的范围与融资融券的范围一致。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证监会:创业板将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 与科创板错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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