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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市首例非法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并进行了一审判决。在法庭上,四名被告被判处一年监禁至三个月的刑事拘留,罚款5万至20万元,所有这些都处于缓刑期。
在本案中,被告的公司于199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10月,为夸大上市公司业绩,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林某某、财务经理秦某某、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某将他人完成的项目收入违规行为纳入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累计虚增利润1063万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元。任谋谋等四名被告人到庭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从轻处罚程序。
根据对比信息,上述公司为中益达。2017年和2018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29亿元和4.98亿元。连续两年,财务报告都附有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的股票已于2019年7月19日开始暂定上市。
中益达曾宣布,2015年7月至9月,中益达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益达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道景观配套项目的相关项目成本,包括项目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营业税244.17万元。
2018年4月8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发现中益达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虚报经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的主要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89万元,虚增净利润797万元。在判决中,中仪达公司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
中益达行政处罚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益达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0%以上的,应当提起刑事诉讼。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益达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盛某某、秦某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犯有违反规定泄露重要信息罪。四名被告被判处一年至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20万元。
上海创源律师事务所的徐峰表示,目前判断,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购买中益达股份,并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出售或持有股份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中益达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余额损失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孙悦)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上海首例信披违规案判决 四高管集体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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