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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已久的新三板转让上市制度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转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和监管安排三个方面明确了上市公司转让的相关要求。
所谓转让上市,是指已在新三板选定层级上市一年,且符合《证券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上市条件的企业,将不再通过传统的ipo途径直接向本所申请转让上市。这项政策的实施也将为新三板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选择路径。
弄清这五个方面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了更好地推进转板上市制度的实施,《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四项原则。1.市场导向: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董事会转让,并选择自己的交易所和行业。二.总体规划和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公司、中国结算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衔接工作。三.试点先行:在初始阶段,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板块进行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评估完善上市转机制。四.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在转板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为应对极端情况和突发事件做好准备。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明确转让范围、转让上市条件、转让上市程序等五个方面。《国家商报》的记者总结如下:1 .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申请转让。二、申请转让上市的企业应在新的三板选择层上市,并在选择层任职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转让给董事会上市的,应当符合转让后董事会的上市条件。三.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在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所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上市,企业终止在新三板上市,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四、转让董事会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上市保荐人。五、限售股的安排。在计算上市公司上市后限售股时间时,原则上可以扣除选择层面的限售股时间。
73家公司冲到了选择层
新三板转让系统的改进将为新三板企业引入活水。然而,由于不同的董事会隐含着不同的风险,转让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中国证监会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让上市审查机制。移交董事会进行上市审核;国有股转让公司加强对选定层面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上市转让的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充分核实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加强对交易所审计工作的监督,并在《加强职责》中进行调查。
中国证监会表示,建立转让上市机制是新三板改革的关键措施之一,有利于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开辟市场渠道,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截至2020年3月5日,包括背叛和苏州安讯士在内的73家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已经宣布了他们的声明,并对选定的层产生了影响。
从公众筹资者的角度来看,此举对新三板企业有利,并将对被转让部门的估值产生影响,但影响很小。“一旦转让成功,企业的估值将大幅上升,甚至翻倍,这对新成立的三板企业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他们原来持有新三板的一些领先股票,就更有可能转让该板,而对于创业板和科技股来说,可能会增加股票的供应量,从而影响这些板的估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将新的三板转移到创业板或科技板,但他们仍然是少数合格的企业,所以对创业板和科技板的影响并不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新三板的优秀企业转移到创业板和科技局,也为这两个行业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资源,为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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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征言:新三板挂牌精选层满1年可转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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