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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如何依法预防和控制疫情?——司法部就《关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防疫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白洋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防控工作,促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司法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的意见》。关于意见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察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疫情防控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应重点关注哪些执法行为?
答:根据目前的工作实际,抵制防疫措施、暴力伤害医生、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要积极组织和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查处。
特别是对“阻挠和破坏实施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法定防治措施,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以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故意传播病毒,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非法捕杀、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 假冒口罩、手套、消毒剂等防控产品和材料,制造混乱的谣言和谣言,非法集资,非法挪用、截留或侵占捐赠款物,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十类“阻挠和破坏复工复产”等违法行为,应根据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坚持严格、快速。 如涉嫌构成犯罪,应及时移送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保护人民》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消除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决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
如何规定对疫情防控中不规范执法的意见?
答:为加强疫情防控,一些地方和部门采取了“硬核”措施,但也要防止和避免过度执法等不规范执法问题。该意见规定:
一是要加强执法指导,引导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涉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以及为应对疫情、复工复产而制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准确的执法依据、标准和程序。
二是坚持法治底线,在采取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应急处置等防控措施时,要严格依法审慎决策。疫情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需要强调的是,要协调好疫情防控措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未经批准,不准设卡、切断电路、阻塞交通等。不允许“一刀切”,简单地采取封闭管理和强制说服等极端措施。促进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不得限制或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行政征收中,应遵循法律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及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相关场地、设备和材料的征用应进行登记和记录,履行保护义务,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针对一些执法单位执法标准不一、异常现象严重、明显不公平等问题。,如何规定意见?
答:首先,要坚持法治统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任意执法和执法不公。
二是要坚持等价处罚,综合考虑执法相对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改态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防止和避免对同事的不同处罚、重刑轻刑、公平明显不公平、执法过度等。,在行政执法中不区别对待外国企业和公民。
第三,我们必须坚持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明显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不予处罚或暂缓执行处罚,并优先进行教育和疏导。
针对一些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有什么意见?
答:《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一是改进办案方法和手段,注重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和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同时,严禁以执法为名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二是善于解释法律,善于推理,以法律为基础,以理性说服人,以情感说服人,减少执法阻力,赢得群众对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要服务大局,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要以办案为基础,也不要生搬硬套。
为了满足防疫和控制的客观需要,方便企业和群众,提出了什么措施?
答:《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有序推进恢复工作和生产,及时调整政府对单位和个人的服务方式,做到网上办事、不见面、安全办实事。
一是具备网上竞价条件,引导企业和群众网上申请,尽量不去政府服务中心。
第二,如果有紧急的特殊事项需要当场处理,可以通过拨打相关电话或通过网站预约,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处理,尽量减少滞留时间。
第三,有关防疫控制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紧急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紧急处理;对于传染病防治,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处理期限可以依法延长。行政许可期满重新申请的,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自动延期。疫情结束后,可以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能直接提交相关样本和报告,可以先提交相关事项的承诺书,待疫情结束后再提交相关样本和报告。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或者送达的,可以依法延期。企业和群众要求颁发相关证书的,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在防疫期间,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和违法执法行为联合处理机制,加强对地方防疫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是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向群众和企业强烈反映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执法过度等问题。接到举报后,将及时移送相关执法机构处理,使行政执法活动能够得到投诉、追踪和监督。
三是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公开行政执法的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审查和应对重大疫情中与行政执法活动防控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防疫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防止他们实施过度的防疫措施。
第五,在执法监督中,如果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纠正。
在严格执法责任方面,有什么意见?
答:《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调查机制,追究防疫过程中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腐败等问题。
特别是玩忽职守、玩忽职守,如作风浮躁、执行不力、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阻碍和抵制疫情防控工作,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政纪律责任的,应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司法部就《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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