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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和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和技术要求。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

本指南明确了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等部门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共同组织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规划应急处置设施和资源,建立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

指南提出了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根据当地情况,在保证处置效果的前提下,可选择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窑炉等设施对肺炎流行性医疗废物进行应急处置,并实行定点管理;根据跨区域应急协调机制,来自肺炎疫情的医疗废物可转移至邻近地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在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应当分类管理,分流处置。为医疗机构采用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对肺炎疫情中的医疗废物进行应急处置提供便利,并免除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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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指出了肺炎疫情中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关键技术要点。肺炎防治过程中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进行包装。在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清单或纸质清单,并建立台账。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优先收集和处置防治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肺炎疫情中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窑炉等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健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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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和技术指南(试行)

一.一般要求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和技术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可参照本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地确定肺炎流行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肺炎流行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和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发[2014]119号)

(七)《国家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管理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10)《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十一)《医疗废物管理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案》(环办〔2009〕65号)

三、应急管理要求

(1)完善应急反应协调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合防治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与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并联合组织了肺炎疫情中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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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应急处置设施的资源。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安排和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区市生态环保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判定工作,在满足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对于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存在缺口的城市,可通过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联合防控机制或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协调本省其他城市或邻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过剩的邻省城市建立跨区域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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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应急活动。所有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以确保处置效果,确保污染控制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空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和卫生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并可根据事态发展和需要实施日报或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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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四.应急处置技术路线

(一)科学选择应急处置方法。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选择肺炎疫情中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采用高温焚烧或高温蒸汽消毒、微波消毒、化学消毒等非焚烧方法进行处理。,以确保处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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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确定指定的应急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应当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当本地区现有处置能力不能满足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需求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医疗废物由应急处置资源清单中所列的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并进行定点管理,或按照跨区域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转移至邻近地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就地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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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和分流管理和处置。在急救过程中,建议对传染性医疗废物和其他在预防和控制肺炎流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和分流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优先处置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其他医疗废物可以转移到其他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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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医疗机构的本地应急活动提供便利。医疗机构采用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可免办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场地,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向所在区的市卫生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供应商应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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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急救技术要点

(a)收集和临时储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建议在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进行包装,然后放置在指定的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传染性废物”标志。有害的医疗废物必须装在锋利的武器箱中,并用黄色垃圾袋密封,以免损坏包装。当医疗废物需要通过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等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时,包装尺寸应满足相应进料设备的尺寸要求。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对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实施特殊贮存和特殊管理,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贮存场所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率进行消毒,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的洗涤液应当排入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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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运。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由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运输,或根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要求临时改装车辆运输。在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清单或纸质清单。转移路线和移交要求应在转移前确定。运输路线应远离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应远离高峰时间。医疗废物应在48小时内转移到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货时,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率进行消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固定的专用车辆,将防治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单独运输,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并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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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优先收集和处置防治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传染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收集频率可以适当增加。到达处置现场的医疗废物应尽快处置,处置单位的临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处置单位必须设立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单位的隔离区必须由专人处理,并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率,对墙壁、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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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窑炉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应当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并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废物应指定专门的卸载和接收区、清洗和消毒区,并应增加必要的防雨、防雨和防漏措施,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规划专门的行驶路线,并有专人管理。接收场地应设置警示和警示限制措施。给料方式应采用特殊的给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炉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材料的相容性,保持工艺设备平稳可控运行。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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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健康保护。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医疗废物及相关设施的消毒、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一线经营者集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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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技术要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其他技术要点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方案》(环办[2009]65号)的相关要求。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严松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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