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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修订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取消了主要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管理,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将政策管理的牵头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简化政策管理流程;明确规定本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 五部门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关,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专员办: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函[2014]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和规定的通知》(财税函[2015]51号)同时废止。

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 五部门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

与修订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取消了主要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管理,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将政策管理的牵头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简化政策管理流程;明确规定本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 五部门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

《主要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装备制造业振兴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国家重点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国家重点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目录》

目录”后公布。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生产国家支持的主要技术设备或产品需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进口主要技术装备和非免税产品目录》,并公布实施。根据或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主要技术设备和非免税产品目录》中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用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和备件,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 五部门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

(一)国家鼓励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国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外商无偿提供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研究中心,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1999年第791号)的规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每年确定新的申请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每三年对已经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审核。

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 五部门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获得免税资格的核电项目企业和业主,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只能免征进口环节税。核电项目企业和业主在自愿放弃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

第六条获得免税资格的核电项目企业和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及相关海关规定,办理主要技术设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免税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金融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 五部门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发布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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