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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有一个“萝卜章”,这也引发了金融机构之间的诉讼。
日前,中国判决文件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民事判决,即中泰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和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将一起债券回购违约纠纷推上了公众视野。
简而言之,由于中泰证券未能按约定回购相应债券,导致违约,财富证券起诉中泰信托要求履约并赔偿违约金。中泰信托声称没有与财富证券签署所谓的债券期货交易协议,该协议是虚假和无效的,其印章是伪造的。在本案中,一审支持了财富证券的请求,而二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的真实性。
从二审判决来看,本案是由中泰信托旗下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思资本”)以信托公司名义伪造公章并签署协议所致。
债券回购违约引发争议
中泰信托拥有“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基金信托”(以下简称hh1期信托)。2014年8月,该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变更为康斯坦斯资本。
回到本案的起点,2017年1月16日,财富证券(甲方)与中泰信托(乙方)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基金信托”产品中的15只兴赣债券和16只郭虹小微债券的交易签订了《债券远期交易协议》,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天,国海证券和中泰信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四期购买了15只面值1亿元的兴安债券,并在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结算..随后,财富证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101.5035元的净价和101.9437元的全价分四期从国海证券购买了上述15只面值为1亿元的兴安债券。
同时,国海证券以上述方式分四期从中泰信托购买了16只红果和面值1亿元的小额债务。随后,财富证券以上述方式分四期从国海证券购买了上述16笔面值1亿元的红果小额债务。
一般来说,“债券远期交易协议”是一种以债券为标的的出售和回购的融资协议。在上述交易结构中,康斯坦斯资本是hh1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中泰信托(hh1 Trust)是卖出和回购方,财富证券是基金出借人,国海证券相当于渠道角色。
然而,中泰信托未能按照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的约定,于2017年2月16日回购这两笔债券。延期协议达成后,中泰信托于2017年3月2日从财富证券回购了16笔红果和小额债务,但未能按时回购15笔兴安债务。
此后,双方四次延长中泰信托回购15只兴安债券的时间。2017年3月28日签署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是最后一次展期,其中规定中泰信托应于2017年4月18日以101.3994元的净价和103.3973元的全价回购15只兴安债券。违约条款与2017年1月16日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一致。由于中泰信托于2017年4月18日尚未从财富证券回购15只兴安债券,该等债券仍由财富证券持有。
中泰信托不服一审判决
最后,财富证券将中泰信托告上法庭,要求中泰信托履行与财富证券签订的《债券期货交易协议》,并向财富证券支付15笔面值总额为1亿元、代码为1580303元的兴安债务。103,397,300元;并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向财富证券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在这方面,一审判决支持了财富证券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财富证券与中泰信托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基金信托产品的交易签订的一系列“债券远期交易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中泰信托表示,双方没有签署债券远期交易协议,协议上的产品印章是伪造的,因此无法确定原因。
中泰信托拒绝接受上述条件。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在二审中,中泰信托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
1.(2019)公证书(京国内民证字第04289号)及该笔交易涉及的康思资本的法定代表人平小康的案情说明,意在证明平小康承认其在中泰信托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中泰信托投资(HH1期)单笔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此印章与财富证券签订了多份“债券远期交易协议”;
2.康思资本出具的《案件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相同;
3.平小康当庭作证,需要证明的事实与证据1、2相同;
4.(2019)北京长安内郑经字第40113号、第40114号公证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综合业务登记表、中国联通客户账单,用以证明《债券远期交易协议》中的传真号码010-683××5为康思资本登记使用。
实际上是“萝卜篇”导致了这场灾难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泰信托提交的证据证明如下:
证据1、2和3是一致的。平小康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询。平小康与康思资本关于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由康思资本员工与财富证券签署的声明与中泰信托的声明一致,并与从五矿证券获得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加盖康思资本公章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康思资本参与了所涉及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的签署。证据4财富证券认可其真实性,并被我院接受。
财富证券没有在二审中提交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康思资本参与了本案所涉及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的签署,该《债券远期交易协议》中“乙方: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笔资金信托计划”所述传真号码“010-683 × × × 5”由康思资本登记使用。
此外,对于一审认定的15笔兴安债券交易之前的4笔债券交易,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实际进行了4笔交易,但中泰信托根据与康斯坦斯资本签订的信托合同和康斯坦斯资本发出的客户指令与财富证券进行了交易。
财富证券提交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与2017年1月16日的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相同。当事人不是中泰信托,没有中泰信托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也没有中泰信托的公章。乙方联系人为吴伟军,乙方传真号码010-683 × × × 5为康思资本号码,非中泰信托号码。没有证据表明中泰信托签署了上述协议。
至此,案件迎来了逆转。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泰信托在2017年1月16日就15只兴安债券的交易签订了债券远期交易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之间存在签订协议、实际成交并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
中泰信托根据康思资本客户的指示进行交易。一审发现,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形成了签约、实际平仓、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和模式,缺乏事实依据。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三号民事判决,驳回财富证券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597,050元,由财富证券承担。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信托产品委托人私刻公章惹祸 中泰信托、财富证券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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