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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罗沙、白洋)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价格纠纷调解的意见》,促进了价格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不断提高了价格纠纷调解的公信力。
该意见指出,价格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服务价格而产生的纠纷。价格纠纷的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费用、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开展价格纠纷调解,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重要抓手。
《意见》强调,《继续实施》中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旨在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完善、规范高效的价格纠纷调解体系,为解决价格纠纷提供公共服务,构建调解与诉讼制度有机结合的价格纠纷解决机制,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对接机制,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制度,加强价格纠纷调解的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畅通调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发生价格争议时,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在价格争议调解中的作用。
根据本意见,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主持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双方认为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意见》明确了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的情形,包括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涉嫌价格违法并应依法查处的;价格纠纷涉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非法渠道;涉及国家禁止生产、流通和销售的违禁品和物品;其他不适合调解的价格争议。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三部委联合发文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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