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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日前,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新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新公募基金采用经纪结算模式的试点工作已正式进入常规。
通知要求新基金新产品应采用经纪结算模式,并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设定的基金新产品采用该模式。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均适用本通知要求。
据业内人士透露,新设立的公共基金、保险、银行和期货都纳入了经纪结算系统,这将有利于券商的经纪佣金收入。
虽然原则上所有券商都可以具备结算资格,但公开发行经理会综合考虑券商的注册和结算服务能力、研究实力和委托能力等。因此,结算方式的改变将带来交易结算系统、结算、委托、研究和托管等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的激烈竞争,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券商将占据优势。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基金产品经理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这可以免除“基金管理公司的年度交易佣金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佣金为30%。”
新设立的公共基金规模较小,尚未迅速影响证券公司子头寸研究的总体格局。然而,加速分配格局变化的信号已经得到证实。今后,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券商扩大分仓佣金会更有利。
新公募基金经纪结算试点转移程序
中国券商记者独家获悉,日前,监管通知文件显示,新公募基金采用经纪结算方式的试点工作已正式成为常规。
根据通知,自2017年底起,新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始试点证券交易模式转换。自一年前试点以来,效果稳定,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优化交易监管,引导长期增量资金参与市场交易,决定将相关工作转入日常。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新基金新产品应采用新模式,并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设定的基金新产品采用新模式。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均适用本通知要求。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券商的经纪佣金收入。特别是,银行以前不能直接参与二级市场,它们需要通过信托和经纪等资产管理计划实现股权配置。今后,银行和金融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也将纳入券商的结算模式,这将有利于券商的佣金收入。
公募基金采用经纪结算模式将对经纪交易结算系统和结算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将对销售、托管、研究等综合服务能力进行测试。业内一致判断,综合实力较强的领先券商将明显受益,这将具体影响佣金收入和研究模式。同时,托管公共基金的经纪业务将有一定的好处。
查看通知要求:
新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对于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类基金产品(包括新设立的主要从事原有存续业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原有的证券交易模式不得临时调整。鼓励上述基金管理人在发行新的基金产品时采用新的交易模式。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新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证券公司为基金产品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当与基金产品经理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并对账户管理、基金托管、交易执行、交易管理、佣金收取、结算交割、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基金产品开立基金账户,建立基金产品基金账户与存管银行账户的对应关系,并按照现行三方存管规定为证券交易存入资金。
(3)证券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基金公司交易提供必要的交易终端。如果本公司的交易终端不能满足基金产品的正常交易需求,可以在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访问基金公司的信息系统。
(四)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基金产品交易机构对资金和证券进行全额验证,依法管理基金产品交易行为,监控异常交易行为,确保合法交易的顺利、便捷。
(五)证券公司应与基金产品经理协商确定证券公司代基金产品交易所收取交易佣金的具体标准和方式,交易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另行约定。
(六)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信息隔离墙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护与基金产品相关的敏感信息,采取系统隔离、特殊岗位设置、权限控制、信息脱敏、访问痕迹保密承诺等方式,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接触、使用和传播。
(七)证券公司承担结算责任的,应当将基金产品的交易结算数据转发给基金产品经理,并可以根据与基金产品经理的约定将相关数据复制给基金产品托管人。证券公司不承担结算职责的,可以根据与基金产品经理的约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基金产品经理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易佣金按照证券交易金额计算支付,交易佣金不得与销售业绩、留存规模等挂钩。证券公司。基金产品经理可以不受《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约束,但应当公开披露佣金支付情况(包括费率、金额等)。)以及与定期报告中的证券公司是否有任何关系。
(2)适当控制位置分布。经理存入证券公司资本账户的资金可以纳入现金资产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原则上,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应当用于证券交易业务,但证券公司同意使用自己的投资管理系统进行交易的除外。在上述情况下,基金产品经理不得将相关系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方,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不得借助证券公司提供的接入服务非法出借账户或非法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
(四)检查证券交易指令,确保其符合公司风险管理要求,然后发布委托指令,积极规避可能发生的交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交易管理行为。
目的是加强对公开发行交易的监管,增加风险防范门
“由于经纪人过去挪用客户的存款和其他历史原因,虽然基金公司为经纪人(营销单位)租了一个特殊的座位,但它通过自己的系统与交易所直接相连。经纪人只是一个渠道,无法看到基金公司的交易情况。经纪人本应是与中国结算进行资金和证券结算的结算方,但公共基金多年来一直是结算的托管银行。”华东一家中型经纪公司负责经纪业务的一名高管告诉中国记者。
然而,经过多年的发展,不利于证券公司采用结算方式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经纪人结算公共资金将更加专业。其次,前端将增加一个风险防范门。经纪人需要对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验证和核实,同时也承担了监控公款异常交易行为的责任。
2017年底,监管部门启动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试点,提出推进托管资格与结算资格审批分离、托管银行结算模式逐步转变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改革思路。起初,有六个经纪人和六个新成立的基金。
在经纪结算模式下,证券公司大幅增加机构客户数量,包括公共基金、保险公司、经纪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综合实力较强的券商从佣金收入中获益最多。
研究仓库划分模式的变化
此前,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在接受中国券商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除了经纪交易和佣金之外,经纪结算模式对卖方研究的影响更大。预计2020年后,由于结算制度的变化,公共资金的分配格局和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通知,基金产品经理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并符合以下要求:交易佣金按照证券交易金额计算支付,交易佣金不得与证券公司的销售业绩和留存规模挂钩。基金产品经理可以不受《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约束,但应当公开披露佣金支付情况(包括费率、金额等)。)以及与定期报告中的证券公司是否有任何关系。
中国券商记者发现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度交易佣金不得超过该年度全部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第一只基金设立后的第二年起实施。
“也就是说,在过去,一个基金公司对同一家经纪公司的佣金收入不得高于该基金公司当年全部证券交易佣金的30%。因此,一家基金公司将选择至少四家经纪研究机构来提供服务和分配佣金。不过,将来不会有这种限制,仓库的集中程度可能会大大增加。”华东一家中型经纪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在试点期间,一家新成立的经纪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新成立的基金是在一家大型经纪公司结算的,佣金都在那家大型经纪公司。尽管小经纪公司也向该基金提供研究服务,但大经纪公司在收取佣金时转向单独的仓库是很麻烦的。
李迅雷表示,对于销售能力强的大型券商来说,这种结算模式有利于扩大分仓佣金。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基金集合产品的发展,未来将采用这种模式,许多卖方实力不足的研究机构可能会被淘汰。
大型经纪公司受益于公开发行托管,但这并不重要
此外,一些托管业务可能会转移到能够提供交易、结算、托管和研究等一站式服务的证券公司。特别是对于券商来说,推广托管产品采用证券公司的结算模式,将对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性能、结算系统性能、结算责任和客户违约处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相对中小的券商、财务实力雄厚、交易结算操作能力强的大型证券公司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一些大型证券公司从托管业务中获益最多。
招商证券非银行团队此前发表观点称,每年数十亿元的公开发行托管市场这块蛋糕有望被重新分割,而商业银行垄断公开发行托管市场的格局可能会改变。
然而,经纪中国采访了华东的一名经纪高管、一家大型经纪公司的产品业务负责人以及一家大中型经纪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负责人。他们都认为目前通过销售来修补信任的模式不能被打破。
“监护权的灵活性不是很大。选择哪个银行或经纪公司托管取决于销售能力,基金不会为了方便而改变托管。从试点阶段来看,经纪结算模式对托管业务的好处不是很大。”上海一家大型经纪公司的产品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新公募基金券商结算试点转常规 券商又一轮较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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