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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咨询稿。关于市场关注的投资门槛,意见稿指出,投资者进入门槛为50万元,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共基金参与。
科技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股票和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技板块上市后各方行为,支持和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板块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相关规定。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科技公司及相关实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所应根据《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板块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制定符合科技创新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并购、股权激励和退市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技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细则。
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的衔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监管查询,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督促科技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五条科技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行,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诚勤勉的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科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科技公司应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实施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本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的相关规则。
第八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特殊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资格、特殊有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的表决权比例安排、特殊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可以参加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殊有表决权股份的锁定安排和转让限制以及特殊有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的转换。章程对上述事项的规定应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应就特殊投票权的股份型科技公司上市条件、投票权差异的设定、存续和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制定相关规定。
本条所称特殊表决权股份,是指除《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一般类型以外的其他特殊表决权股份。每一种特殊有表决权的股份比每一种普通股拥有更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的权益与普通股相同。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科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协助科创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策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即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密的,公司可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最终决议达成、最终协议签署、交易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如果已经泄露或确实难以保密,科创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应结合本行业特点,充分披露本行业的经营信息,特别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本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方便投资者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科技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科技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不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发展、人才吸引力、团队稳定性、R&D投资、战略投资、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的影响。
第十三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但不是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科创公司不得利用该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价,并应按照相同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事件。
第十四条科技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向外界披露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提问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科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难以反映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公司注册地的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整和申请,但应充分说明理由和选择,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的科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股份减持
第十六条上市时不盈利的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的持股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前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减持股份的方式、数量和比例应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执行、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股票收益交换等方式减少其发行前股份的。,受让方减持上述股份应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特定股东以外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一条涉及股票发行的科技公司并购重组,由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审计标准及其他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二条科技公司重组重大资产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时,标的资产应符合科技板块的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第六章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科技型企业实施基于公司股票的股权激励,应当设定合理的绩效和个人绩效评价指标,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单独或集体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可成为激励对象。
科技企业应充分说明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科技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并登记的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公司股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应当符合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科创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是否损害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有效期内,科创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第七章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科技公司达到终止上市条件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程序不再适用。
第二十九条科技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三十条科创公司的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达到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十一条科技公司丧失继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达到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终止上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指数,而是设定一个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终止指数。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十二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所可根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将其独立、合格的子公司进行分立,并在科学技术委员会上市。
第三十四条科技公司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用于科技创新。
科技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不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科技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公司股份质押的,应当合理使用整合资金,维护科技公司的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犯科技公司的利益或者向科技公司转移风险,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科技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科创板征求意见稿发布:投资门槛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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