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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为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专项附加抵扣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体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一、2019年度结算的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底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收入额(以下简称“综合收入”),减去6万元的费用、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适用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快速扣除(税率表见附件),计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然后减去2019年的预缴税金,得到本年度应退税或补税的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19年应退或应缴纳的税额= [(综合收入额-6万元-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子女教育等特殊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19年预缴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期末计算只计算和结算本年度综合收入中应退还或缴纳的税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不涉及纳税人选择不纳入综合收入按规定计税的房产租赁、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分类收入。

二是不需要办理年度结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按财政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9〕94号)的有关规定,2019年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申请年度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在年度决算计算中需要缴纳税款,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

(二)纳税人年度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纳税人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退税的。

3.需要办理年度结算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结算:

(1)2019年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申请退税。包括2019年,综合收入金额不超过6万元,但个人所得税已预缴;适用于年度中间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扣缴率高于年度综合收入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依法确定的费用扣除、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的综合所得税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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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综合收益,合并后适用税率的提高导致预缴税额低于年度税额的情况。

第四,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以在年度结算期内,对下列未申报或未全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019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

(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赡养老人的特别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扣除、特别扣除和其他扣除;

(3)2019年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费用。

V.处理时间

纳税人应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办理最终结算。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在中国无住所的纳税人,可在离境前进行年度结算。

六.处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办理年度决算。

(二)以工资、薪金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或者连续代为办理的扣缴义务人。如果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培训和指导纳税人完成年度最终申报和退税(补税)。如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并补充2019年在单位外获得的综合收入、相关扣减、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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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应当与纳税人签订委托书。

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资料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更正,也可以自行更正。

七.处理渠道

为了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上纳税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优先办理年度结算,税务机关将根据需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如果用上述方式处理不方便,也可以邮寄或到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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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择邮寄申报,纳税人应将申报表寄送至受聘单位(如无受聘单位,则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八、应用信息和数据的保留

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决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相关基本信息,享受新的减免或税收优惠,还应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纳税人应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及与纳税人综合收入、抵扣额、已纳税额或者税收优惠相关的信息保存5年。

九、接受税务机关的年度决算申报

根据便利性和邻近性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结算的,应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就业单位,他们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没有就业单位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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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结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年度退税、补税

申请年度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合格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应当到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决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最终结算地)当场申请退税。纳税人未提供其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将依法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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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如果纳税人2019年综合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已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的退税功能(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简单的申报单申请年度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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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年度最终纳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在办税大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刷卡等方式进行支付。

Xi。年度结算服务

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服务的措施,加强了年度决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编制了不同类别的税收指引,通俗易懂地解释了政策口径、技术术语和操作流程,提供了多种渠道和形式的提示和提醒服务,并通过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年度决算办理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响应纳税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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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避免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通知纳税人,提醒其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决算。需要在法定年度结算期内预约税务机关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应用)的纳税人。对因年老、流动等原因独立完成年度决算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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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宣布。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综合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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