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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电最近,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颁布实施,其内容之一就是取消环评资质许可,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任何企业或机构都可以从事环评工作。真的是这样吗?
1月22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评估司负责人就此问题表示:取消环评资质许可并不意味着漠视。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和问责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例如,构成犯罪的从业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将被禁止终身工作。
负责人表示,实施多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在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团队,培育了具有一定自律能力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在全面深化“放行管理诉讼”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审查等事项事后监督力度的加大,放行优先准入条件的逐步成熟,该法的修订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改革的结束。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要求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而是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自行编制,这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要责任。长期以来,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任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间接导致建设单位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而不关心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实施。诸如擅自变更、“建设审批不一致”、“三同时”不落实等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为了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谁受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被动的“问我要做什么”转变为主动的“我想做什么”,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有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选择最佳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以次充好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市场。
该负责人强调,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准入前审批并不意味着不予理会。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赋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督武器,将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行为。
一是大力强化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人员实行“双罚制”。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对建设单位罚款50万至2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万至20万元;对技术单位的罚款数额由1至3倍增加至3至5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工作;员工将受到处罚,如禁止员工在五年内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录用。
二是提高了评估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数据明显不真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标准更加明确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质量问题严重”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三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评估,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四,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录在社会信用档案中,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将产生强大的联合处罚威慑力量。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不下降,环境影响评价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不被削弱,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后,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编制监督管理措施、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 制定筹建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质量为核心、信用为主线、宣传为手段、监督为保障的管理体系。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在日常评估的基础上,辅以大数据和智能化手段,定期审查全国批准的报告(表),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的针对性监管,对发现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罚。同时,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受益、失信难的良性市场秩序。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追责更严格 犯罪者终身禁止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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