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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初始企业整体变更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监管要求的问答时表示,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非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未弥补亏损。 或者在总体变更期间没有未收回的损失,但是由于会计错误的更正和报表的追溯调整,在总体变更期间有未收回的损失。 此类企业的发行人应在完成整体变更工商登记后经营36个月。
中国证监会还表示,同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未收回累计损失的原因、该情况是否已消除及其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纠正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和验证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债权人的纠纷。 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原因、整体变化后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利润水平变化的匹配关系、对未来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披露纠正措施(如有),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同时,还应披露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法、比例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证监会:IPO整体变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 要运行36个月后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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