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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的风险披露功能,做好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人2018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相关事宜。
通知明确指出,以下两类债券发行人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一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2018年度报告审批日前(含当日)债券未到期或未能全额偿付的发行人;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未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型公司债券、可再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特定类型债券的,应当按照规定在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信息。
如果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发行人在2017年出现亏损,2018年年度业绩预测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披露;如果2018年度业绩预测出现亏损,应在2018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至少披露三项公告,说明连续两年的亏损情况和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除非债券已经暂停上市。
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其责任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和协议中所列的责任;承销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当监督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公告。
此外,公告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其年度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上交所:两类债券发行人应于4月底前完成2018年年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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