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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意味着回购规则正式落地。

《回购规则》的修订,一方面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况、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为上市公司更灵活、更便捷地实施股份回购铺平了道路;另一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软糖回购”等违法行为,构建市场约束和监管干预相结合的双重防范机制,最终促进形成长期、双赢、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股份回购细则落地 忽悠式回购等三大关注点均已明确

上市公司对回购制度修订的关注和反应可以从一个数据侧面反映出来。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深圳400多家上市公司发行了回购方案,实际回购金额超过400亿元;其中,《公司法》修订后,已有100多家公司发布了回购计划,计划回购规模约为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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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规则的三大变化

1.完善回购股份出售制度

2.加强回购期特殊主体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

3.规范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止“忽隐忽现”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规则修订的六大内容

1.拓宽回购股份的适用范围,在“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下,明确回购要求;

2.简化特定情况下的回购审核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拟议程序;

3.细化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程序变更要求,设立“爬行”回购条款;

4.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以现金支付现金股利;

5.明确回购股份的要求和限制,“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

6.加强股份回购日常监管,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规则的三大变化

2018年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钟(身份证号:xhszzb)梳理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回购规则》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

1.完善回购股份出售制度

《回购规则》在征求意见稿现有限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减持股份的四项限制,并从多个维度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首先,它要求“先说”。如果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出售,公司在披露回购计划时必须明确,否则不得变更为事后出售;

二是将回购股份前的持股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三是参照新的减持规定控制减持步伐,要求在任何连续90天内减持金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第四,要求公司将减资所得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回购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场和投资者更加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但意见不一。一些反馈意见担心,这种做法隐藏了套利空,这将导致公司低买高卖,这将导致股票价格操纵和股票交易利润等问题。因此,所有回购的股份都应被取消,不得出售。然而,也有许多意见认为,为了开放回购制度,应允许回购的股票在二级市场流通,但需要特别的指示和限制。也有意见认为,回购股份不仅可以减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减持方式的多样性,如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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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来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这是《公司法》修订中出现的一种重要的回购新情况。一方面,公司股价在短时间内已经破网或下跌超过30%,这往往是由于市场波动较大,难以提前预测。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回购,可以避免股价的持续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导致生产经营资金被占用,面临更大的财务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回购股份在后期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后顾之忧,帮助公司董事会做出快速反应和决策,及时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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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操纵市场”、“不当套利”等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回购股份做出了严格限制,包括持股期限届满6个月、不降低敏感信息窗口期、每日减持限额、减持价格申报限额和预披露5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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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实际上不能通过出售回购股份来操纵利润,之前的市场担忧可能是不必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股份回购、出售或注销应作为权益变动处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应确认。如果出售回购股份的收入高于原回购成本,其差额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但应作为股权交易计入资本公积。在上述制度安排和约束下,公司通过出售回购股票来操纵股价和套利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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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回购期特殊主体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

此次正式发布的《回购规则》从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

首先,如果公司回购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考虑到回购事项首次披露时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上述特定主体被限制减持的时间将提前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

二是进一步强化回购期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的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时,通过询问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方式披露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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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董、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特殊股东在回购期间是否可以减持,是否允许减持,也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关键问题之一。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反馈问题认为,回购制度可能会成为一种工具,掩盖特定主体的减少和“切韭菜”。认为回购期间减持股份的限制主体范围应扩大,公司在回购股东时不得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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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在所有回购情况下,如果相关股东在回购期内被完全限制减持股份,不仅不利于公司回购股份,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出了一些安排,以防止回购和减少大股东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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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和董事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减持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其次,如果公司出于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需要回购股份,上述特定主体在回购期间不得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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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止“忽隐忽现”回购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在回购计划中明确披露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限和下限以及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1倍。在此基础上,此次正式发布的回购规则还增加了一个改变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

具体而言,它包括:

第一,如果回购股份是为了注销,不得为其他目的而改变;

第二,如果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出售,应在开始时予以明确和披露,否则不得出售。在后续工作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在执行规则过程中变更或终止回购计划的行为,并及时纠正任何不当行为。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咨询中,一些反馈意见指出,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变化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披露的回购目的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建议明确允许公司改变回购目的,增加灵活性。考虑到《公司法》修订决定将回购股份的持有期限延长至3年,上市公司改变回购股份的用途是客观需要的。因此,《回购规则》允许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变更回购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许多公司在回购方案的早期就披露了多重回购目的,因此有必要加强引导和监管,避免因随意变更或终止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规范公司的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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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的六项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拓宽回购股份的适用范围,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要求;

二是简化特定情况下的回购审核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拟制程序;

三是细化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程序变更要求,设立“爬行”回购条款;

第四是要明确回购资金的来源,并将回购股份支付的现金作为现金分红;

第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要求和限制“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六,加强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严格防范违法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在征求意见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了市场各方的意见。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深交所吸收了部分意见,对回购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详情如下:

首先,建议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回购的股份不应减少。

《回购规则》草案明确了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对限售股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进度披露、减持数量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减持股份的限制,在充分考虑市场意见后,《回购规则》将限售股期从“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了“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拟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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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议股份回购不应通过债务融资实施。

《回购规则》要求公司在回购计划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强调“董事会应充分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认真制定和实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数量和规模应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财务状况,合理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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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

有人认为回购方案的提议人定义不明确,可能导致个别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价进行投机,增加上市公司的标准化经营成本。《回购规则》充分吸收了市场意见,将提议人定义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权提议的提议人”,以防止“虚假”提议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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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议“爬行”回购条款不应适用于回购b股。

有人认为“爬行”回购条款过于严格,因此“爬行”回购条款不能适用于b股。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影响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回购规则》设定了“爬行”回购的要求,即“每5个交易日回购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发生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份累计交易量的25%。”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外,“爬行”条款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回购股份。考虑到b股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客观情况,增加了“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充分披露原因和合理性”的例外条款,以提高系统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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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新旧规则是相互联系的

为确保《回购规则》的顺利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发布新旧规则衔接安排规则的通知》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首先,股票回购计划的规则显然是适用的。如果回购规则实施前披露的回购方案尚未完成,新的回购实施条例在实施后继续实施时,将适用新的回购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给上市公司三个月的时间来指定股票回购计划的具体回购目的。在《回购规则》实施之前,上市公司披露的许多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具体条件并不明确。为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应在3个月内明确每项目的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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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如果公司因符合新规定的要求而未能按期完成回购,可以根据新规定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以确保有足够的回购时间完成回购,但需要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回购规则》实施前,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尚未完全实施,后续实施将适用《回购规则》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如果披露方案包含“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上市公司应核实其是否满足该情况的前提条件和相关程序要求,并明确后续安排。披露计划包括多种用途,但各种用途对应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上市公司应当自《回购规则》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明确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各项用途资金总额,并在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及时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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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回购交易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工作将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回购规则》的政策咨询、规则解读和市场培训,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依法进行股份回购,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与此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根据《回购规则》修订了支持股份回购相关公告的格式指引,以提高规则的友好性,方便公司编制和披露回购计划、回购报告、回购进度和结果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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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也重申,将加强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通过回购进行的利润转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股回购制度对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回购交易和特定主体买卖公司股份的监管,加强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监管的衔接,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交易线索,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股份回购制度中发挥积极作用。

股份回购细则落地 忽悠式回购等三大关注点均已明确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职权、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在回购过程中,上市公司董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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