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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影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抢劫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10·28”公交车事故后,全社会高度关注,要求加强公交车驾驶员的安全保护,严惩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依法惩治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面总结和分析近年来妨碍安全驾驶刑事案件数量、涉案犯罪、处罚、行为、案情和危害后果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了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严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意见》重点关注妨碍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要求。对于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和拉拽驾驶员”等妨碍安全驾驶的高度危险行为的乘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适用缓刑;具有“武装袭击驾驶员”等具体情节的,从重处罚。乘客寻衅滋事,妨碍交通运行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以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严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意见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暴力或威胁阻碍依法处理妨碍安全驾驶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攻击的,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在实践中,少数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后无法理性应对,但违章操作或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犯有此类行为的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乘务人员和乘客打击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侵害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意见》还规定了自卫和紧急避险的原则。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严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公共交通速度、交通路段状况、乘客情况、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以及肇事人在办案中的认罪悔改表现等因素,充分体现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取向。同时,要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向全社会传达公安、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碍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通过公布案件进展、解读案件、表彰见义勇为行为,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严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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