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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2月3日电(记者周瑞)春节期间,仍坚守岗位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记者了解到,如果在第一天、第二天和第三天加班,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4日(除夕)至2月10日(第六天)的节假日将调整7天。2月2日(周六)和2月3日(周日)上班。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5日(第一天)到2月7日(第三天)是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300%的标准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在2月4日(除夕)、2月8日(第四天)至2月10日(第六天)的四天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不支付加班费。未给予补休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月工资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的基础上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则按照不低于该员工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
根据上海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月最低工资2420元,工人在第一天、第二天和第三天加班,每天的加班费至少为333元。如果你在春节期间加班7天,而单位没有安排补休,你应该得到至少1891元的加班费。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2019年春节长假,你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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