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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高管听起来很高大,但如果他们任由大股东摆布,签错了字,他们就不会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后果会非常严重!
* ST华泽前首席财务官郭李鸿(权利保护)(000693)落马,* ST华泽控股股东因向空上市公司支付13.29亿元人民币、虚假陈述和违规信访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决定禁止郭进入证券市场五年。
郭拒绝接受市场禁令,并起诉中国证监会。近日,中国裁判网公布了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中国证监会的禁止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用范围没有明显不当,经审查其制作程序没有违法。郭在被告禁令决定中对自己撤销禁令的主张不能成立,也没有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驳回了郭的诉讼请求。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
53岁的金融专业人士郭有着丰富的简历,但最终却陷入了这种境地。*圣华泽难辞其咎。
2013年,陕西商人王英虎收购了暂停上市的s*st巨友,并将其钴和镍资源注入上市公司。后来公司更名为华泽钴镍,主要从事电解镍和硫酸镍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4年,华泽钴镍净利润达到2.18亿元的峰值,同比增长95%,是公司最辉煌的一年。然而,自2015年以来,华泽钴和镍的表现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年亏损1.55亿元,2016年亏损4亿元,2017年亏损22.88亿元。曾有一段时间,该公司非常贫穷,账上只剩下53元现金,以至于它无法发布年度报告,因为它没有钱要求审计。该公司的官方网站因无法支付60元的年费而被关闭,员工工资被拖欠,导致大量人才流失。媒体称其为“最穷的a股上市公司”。
华泽钴、镍的衰退与实际控制者密切相关。
2015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华泽的钴和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中国证监会初步认定,截至2015年6月30日,st华泽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的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本余额为13.29亿元。
2018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证监发[2018]1号《市场禁入决定》(以下简称《禁入决定》),查明了ST华泽存在的违规信函、虚假陈述、非法担保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磋商,决定将涉嫌证券犯罪的*st华泽及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涛被中国证监会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王英虎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10年。
中国证监会表示,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郭了解到,ST华泽控股股东关联方发生的大量转让未被批准,向关联方发出的本票已由郭签字认可,他知道陕西华泽使用变更后的汇票复印件进行还款。郭多次签署并同意董事会审议华泽钴、镍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是违规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因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将郭从证券市场禁入五年。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售期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两次起诉中国证监会败诉
2017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郭的申辩。
郭和他的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辩护意见:
首先,郭的2013年度报告只是例行签署,不存在审批权的问题。这件事发生在他上任之前,这是前任首席财务官的行为。
其次,郭在相关本票审批表上的签字是由于王涛和审计师以“以后完善程序,不耽误审计”为由进行胁迫和欺骗所致。
第三,经调查,郭了解到,陕西华泽用涂改后的票据作为还款,涂改后的票据具有欺诈性,无法辨认。
综上所述,郭年度报告的签署行为是一种正式的签署行为,许多事件都是由利益相关者的封闭操作造成的,只能进行正式审查。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尽管他负责监督,但他并没有故意违法,也不是利益相关者。他积极配合调查,严格整改,并请求免除处罚。
但中国证监会认为,作为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的郭,知晓并参与了陕西华泽向控股股东关联方天目、振泰、陕西盛华、陕西青润河、陕西天钢向集团提供资金,并知晓无效票据的入账。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是被胁迫签字的。
2018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禁止进入的决定,并于同年1月30日委托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转交郭。郭于2018年4月24日签署了取缔决定,并于同年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用范围没有明显不当,经审查其制作程序不存在违法性。郭在被诉禁令决定中要求撤销自己的禁令的主张不能成立,也没有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驳回了郭的诉讼请求。
郭不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她给出的主要原因是:
1.华泽的钴镍相关交易行为发生在任职前,他没有参与所涉及的非法活动,也不知道;
2.记录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和无效票据。财务人员不能主观判断,客观上没有判断的手段和能力;
3.公司的许多事务都是封闭运作的,只能进行正式审查,不能了解实体的内容;
4.他没有与华泽钴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书。他只是公司名义上的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实质上并未履行其职责;
5.他的签名行为是由欺骗和胁迫造成的;
6.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主动整改,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为上市高管敲响警钟
"郭败诉显然给所有上市公司高管敲响了警钟."5月8日,一位长期关注此案的资深投资银行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高管坐在自己的座位上,无论是签字还是决策,都必须仔细考虑自己在做什么。住在这个位置合适吗?做事情必须考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真正做到勤勉尽责,以降低我们的职业风险。”
这个案例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也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定当事人责任时,认定“实质重于形式”,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强调上市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的核心是郭是否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指出,首先,郭应承担首席财务官的法律责任。相关证据和郭本人的陈述可以证明,2013年10月以后,他在华泽钴镍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实际履行了财务总监的相关职责。郭是否依法与华泽钴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郭与华泽钴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影响郭对其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郭不能成立的主张,他应该免除或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财务总监是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高级经理,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郭的辩解是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混乱,其作为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无法有效发挥。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只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他们才能对所有投资者和整个市场负责。不可否认,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混乱将严重阻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但这并不构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确认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文件的豁免。勤勉义务是一种主动义务,它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知道违法行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过失责任。
本院认为,郭本案诉讼理由的核心是主张虽然他有财务总监的职务,但他没有财务总监的权力,这符合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无论是郭上任前的关联交易,还是郭表示不知道或无法核实的交易,作为财务总监的郭都应对自己签署的公司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郭对的相关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在这方面,北京的一位资深证券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关于公司高管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也是从国外引进的,相关义务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由于高管违反了这些义务,法院决定败诉的案例并不多。郭案为市场提供了一个参考案例,而当事人的经历则警告上市公司高管,他们不能只顾赚钱而不做事。为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还应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避免因大股东的无序行为伤害上市公司高管。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状告证监会败诉 *ST华泽前财务总监市场禁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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