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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的第二天,银监会发布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消息。
据新华社5月2日报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肖解释了银行业和保险业开放的新举措。5月1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和《经济日报》采访时,提出了12项新举措。
肖说,12项新的开放措施旨在进一步改善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商投资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活力。这一轮对外开放的新举措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性和市场化程度。
为中小银行并购扫清股权比例限制的障碍
郭树清1日公布的12项金融业开放措施包括:
(一)根据境内外资本一致的原则,单个中资银行和单个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应同时取消;
(二)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外资法人银行100亿美元和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200亿美元的总资产要求;
(三)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10亿美元的总资产要求;
(四)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参股外资保险公司;
(五)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保险经纪业务,必须符合经营30年且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要求;
(6)放宽对中外合资银行中国股东的限制,取消中国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七)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控制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业务和技术合作;
(8)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机构;
(9)参照中国保险集团公司的资质要求,允许境内外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保险机构;
(十)按照境内外资本一致的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政策;
(十一)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
(12)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资金”业务。
至于第一项,实际上是去年提出的。2018年6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了与境内外投资相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不断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
其中,《三项许可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单一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对单一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单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对上述机构的投资不得超过25%。
因此,在这次公布的12项新的对外开放措施中,第一项“同时取消一家中资银行和一家外资银行对一家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新的措施。
肖解释说,如果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修改,银监会已经按照程序向国务院提交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细则也已经修改,计划近期颁布实施。本轮开放措施出台后,新一轮的修订工作将适时启动。
肖表示,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解除后,所有持有大型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合格投资者均不受持股比例限制。这一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单一中资银行和单一外资银行持股比例上限将被完全取消。
上海一家外资银行的人士在接受一位中国券商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之前,外资对国内银行的投资主要是大中型银行,但从未来趋势来看,随着外资持股比例的取消,外资可能更倾向于直接持有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次,一家中资银行和一家外资银行对一家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被明确取消,这实际上为银行业机构之间的并购打开了一个渠道。一方面,它解决了国内银行间并购和相互投资的障碍,因为并购所涉及的股份比例可能更高;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对外资机构的吸引力,缓解一些中小银行难以引进新股东的现状。未来,其他国内银行和一些海外金融机构可能成为中小银行和资金匮乏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
对于我国现有的中小银行,一旦被外资直接控制,银行的监管属性和适用标准是否会发生变化,成为外资银行?这一问题去年中国保监会就明确提出,即根据中外资本平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持股时机构的机构类型进行监管,银行的机构类型不应因外资而调整。
肖强调,银监会将按照境内外资本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渗透监管,从股东资格、资金来源、资本分红和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规范股东行为,坚决遏制虚假注资、流动资金注入、银行控制不当、非法收购或占用银行资源等行为。,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维护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吸引“小而美”的外资机构来中国发展
受访者认为,此次公布的12项开放措施主要有两个亮点:一是取消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等的总资产要求。在中国开展业务,这使得资产规模较小,但在专业领域却很突出。金融机构来中国参与竞争机会;第二,进一步“放松”外资银行在华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这是外资银行期待已久、也是最期待的开放措施之一。
“当外资银行来中国设立外资法人银行或分行时,对总资产的监管标准更高。实际上,这是通过设定资产门槛和排斥许多中小型外资银行实现的。在取消总资产要求后,他们会给出意向。外资中小银行进入中国开展业务提供了机会。”上述外国银行家说。
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董希淼也对经纪公司中国记者表示,中国以前引进的外资基本上是一个顶级的大型知名外资机构,取消规模限制有利于引进规模相对较小的外资,特别是发展良好的“小而美”、“小而精”的中小外资。
“引进中小外资机构有利于丰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主体层次。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满足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支持私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董喜淼说道。
肖还表示,这一举措旨在吸引更多经营稳定、有自身特色的外资银行在华经营,从而增强中国银行业机构的多元化经营。然而,取消资产规模限制将为规模较小但有特色和专长的外资银行提供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降低监管标准,而是更加关注外资银行的业务运营能力、质量和效率。
“从审慎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拟在华设立机构的外资银行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的考虑,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萧对说道。
外商投资由来已久,人民币业务再次放松
对于已经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来说,近年来中国资产比例“倒退”和业务发展不佳的尴尬局面是由于开展人民币业务受到更多监管要求的制约。因此,放松对人民币业务的诸多要求,实现与中资银行的公平竞争,是外资银行期待已久的开放举措。
“对于监管部门的改革措施,我们最期待的是放宽人民币业务准入。我希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能开一些口上述外国银行家表示,“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产生了次要影响,主要影响是对境内居民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经济规模难以扩大,导致外资银行资本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竞争力。”此外,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相对较小,杠杆率有限,这进一步造成了恶性循环。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外资银行在华比例逐渐下降的主要原因。”
另一位前外国银行家向经纪公司中国记者透露,当他的前外国银行家在中国的一家公司银行设立分行时,几乎每一项新业务都必须逐一报经监管机构批准,而该分行在成立近三年半后才被允许开展人民币业务。
肖表示,上一轮开放措施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允许外资银行在申请开业的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但仍保留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进一步优化外资经营环境,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后监管,此次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包括公共和零售业务)的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在开业时同时经营本币和外币业务(包括可以直接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法人银行)。这项措施将有利于在华新设外资银行的会展业,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能够在开业后尽快提供本币和外币服务。
曾刚还认为,这是一项非常值得注意的措施,它反映了加入世贸组织前国民待遇的具体落实情况。入世前的国民待遇,一方面是公平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业务中实现访问的一致性。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在开展业务时,不需要单独审批人民币业务,人民币业务的准入与国内银行完全一致。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假期无休 银保监会今日又作金融业对外开放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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