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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5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探索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省、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或者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与此同时,最高法公布了五个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相应的示范和指导,促进了审判规则的统一和完善,引导企业和公众通过教育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有三种,包括: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突发事件、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个人、集体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规定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关于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数额、所需修复费用和损害赔偿,以及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了创新,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模式,并根据生态环境能否修复对赔偿责任范围进行了分类。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联系,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涉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团体有证据证明存在前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仅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审判案件,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而且充分尊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防止司法权“越界”进入行政监督领域,注意在诉讼前咨询、证据调查收集、生态环境恢复等方面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协调。 ,从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最高法司法解释: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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