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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处原山东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宝举受贿罪。被告人刘宝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案件中查获的赃款应当依法追回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刘宝举利用其担任山东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岗位晋升等方面的协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46,698,310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宝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保举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罪事实,并积极返还全部赃物,认罪悔改;在羁押期间,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山东广电网络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保聚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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