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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为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处理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丁小溪
国家扫黄办公室9日在北京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意见》、《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恶势力犯罪认定,依法打击“日常贷款”,处置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为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阐明识别邪恶力量的标准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黑恶势力和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基础上得到准确认定,坚决防止人为提高或降低认定标准。
根据这一观点,恶势力是指经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集在一起,在某些地区或者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恶多端,欺压人民,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同时,意见明确指出,单纯为非法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色情、赌博、毒品、盗窃、抢劫、欺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作恶多端、欺压百姓的特点,或因本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确有正当理由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一澄清更明确地界定了邪恶势力所犯罪行的特点和范围,避免了由于邪恶势力概念的固有模糊性而扩大攻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林伟表示,意见在严惩恶势力的同时,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努力确保在专项斗争中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严厉打击“转贷款”等新犯罪
《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常规贷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导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和“抵押”的行为。“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夸大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意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非法收债案件与“常规贷款”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使用“常规”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常规贷款”。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讨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常规贷款,或者受害人或其特定的相关人因实施常规贷款而自杀、死亡、精神障碍或实施犯罪活动以偿还债务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说,意见发表后,通过宣传和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不仅解决了当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适用问题,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奠定社会法治基础。
进一步规范黑色和邪恶财产的处置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调查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发现的情况进行处理。
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措施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立案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所有被扣押、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应及时进行检查,以防止因非法程序和工作缺陷而导致案件审理和财产处置。
根据这一意见,在对所涉财产采取措施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相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和保全其价值,以减少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虑了人性和秩序的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鸿宪说。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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