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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遇到这些与信用相关的事情,你会不会有点发抖?
3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葛平安在一次座谈会上说:“如果一个人经常辞职工作,他的信用将成为一个问题。”尽管浙江省人民社会福利厅后来回应称,此举旨在“恶意跳槽”,但网民的热议仍在继续。
这些个人信用的管理方法似乎“没问题”,但它们真的合理吗?
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是恶意跳槽
据媒体报道,3月30日,浙江省专家和商界人士在宁波举行座谈会。在此期间,商界人士认为很难招聘员工和留住人才。面对企业的“苦水”,葛平安在现场表示,如果个人频繁辞职工作,信用将成为问题。“员工必须去,然后有约束。浙江省应立即推进人类社会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
图片来源:从相关媒体报道中截取
葛平安的讲话似乎表明,今后浙江有关部门将把跳槽与学分制联系起来。
事情真的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吗?
4月4日下午,国家商报记者致电浙江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热线12333,询问浙江省是否将跳槽记录与信用体系挂钩。工作人员明确否认,并反复强调:“这只是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的新闻解释。目前我们没有收到相关文件,也没有结论。”
记者还注意到,浙江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的一些工作人员回应说,正常的跳槽肯定不会影响信用,但如果有人通过恶意和滥用跳槽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他们的信用就会受到影响。计划中的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针对恶意跳槽的。
其他地方呢?
据记者调查,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案例。
北京12333热线的工作人员说,目前求职者的跳槽记录和个人信用没有联系。
上海12333的接线员简单地告诉记者,选择工作的自由本身就是工人的权利,人力和社会部门没有权力也没有理由干预。上海也没有将信用记录与跳槽联系起来的政策。
惩罚“频繁跳槽”的可操作性如何?
虽然目前各地还没有颁布类似的法规,但将来有可能吗?
一位经历过多次劳动仲裁的人士向《国家商报》表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对所谓的“频繁跳槽”和“恶意跳槽”进行判断和处罚是不可行的。
此人指出,从他所看到的案例来看,除非员工在跳槽过程中窃取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他们不会干涉员工的跳槽行为。
有些人还担心是否存在员工通过多次离职来骗取解雇补偿金的情况。对此,该人士表示,只有被动辞职才能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而主动辞职却拿不到钱。他还接触到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自愿离职的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这一要求。
各地信贷管理措施频繁
从葛平安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跳槽与个人信用之间的联系只是一个方面,而这背后的支撑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各地逐步展开,杭州“钱江支行”、苏州“桂花支行”、厦门“白鹭支行”、宿迁“西畴支行”、福州“茉莉花支行”等新名词不断涌现。这些都是通过个人信用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图片来源:中国官方网站(江苏苏州)
以苏州“桂花”为例。在这个系统中,得分高的市民在公共交通上有折扣;手机欠费不停,没有电、水和煤气;在医院享受绿色注册和支付渠道。
但不良信用也将面临一些“惩罚”。如《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信用不良的个人,建议适当降低信贷规模,提高金融服务贷款利率;对于信用不良的个人,建议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参与保险、担保、融资信贷(包括公积金贷款)等金融活动。
“不良信用”只有在大事发生时才会出现?
不良信用并不意味着“大事情”,但是“小事情”会“击倒你”。
据江苏媒体报道,南京一家外卖公司的乘客因多次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和走快车道而被交警查处。根据《南京市诚信实施细则》,一年五次闯红灯或走快车道将构成一般失信行为。对于那些违背承诺的人来说,不仅他们的就业和贷款将来会受到限制,而且随着信贷处罚范围的不断扩大,食品、服装、住房和交通都可能受到影响。
更有甚者,一些“不诚实的人”的家庭成员也因持枪而卧倒。去年夏天,饶先生的儿子被北京一所著名大学录取,但该大学表示,饶先生在资格考试中违背了自己的诺言,要求他立即处理,否则他的孩子将不会被录取。原来,饶先生欠银行20万元贷款。最后,他通过还钱解决了问题。
去年2月,苏州也公布了类似的案例:小华的父亲在苏州高新区开了一家独资企业。随着苏州市流动儿童入学政策的出台,他一直计划送儿子去苏州上小学。但是,当他去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独资企业被工商系统列为不正常,相应的分数不能加,也就是说,小华不能享受苏州的上学政策。
原因是公司未能按时提交2014年度报告。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大篮子,可以装任何东西?
随着个人信用被越来越多的提及,人们开始认真思考“社会信用体系”这个话题。
拉奥先生的上述经历一经报道,就有人指出,"坐在一起"的做法似乎不合适,侵犯了拉奥先生儿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接受高等教育。
《法制日报》201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有必要弄清楚信用应该与什么挂钩。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个人信用与及时支付电话费、水电费和闯红灯联系在一起,引起了许多争议。很多人认为信用联动的范围太大、过大。企业、个人和政府的信用应该与哪些事项或行为相关联?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应该与信贷挂钩的必须挂钩,不应该挂钩的绝不能挂钩。
2015年,《信息时报》刊登了傅法官署名文章《闯红灯必须有法律依据》,明确指出闯红灯作为轻微违法行为和成为公民的信用污点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由于行政管理的便利,公民不应该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称的法律代价。
傅认为,闯红灯作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有其特殊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不良评价”是在行政处罚之外进行的,则属于法外适用,应当以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为依据。
此外,傅说,闯红灯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用行政强制和信用处罚来促进文明质量建设,执法就会过于严格。想象一下,社会对那些从监狱中释放出来的人是宽容的,在参加驾照考试和买房时没有歧视的限制。如果闯红灯,你会留下一个“信用污点”,这个污点会被处处限制,成为你生活的一个阴影。这不是很荒谬吗?
“红灯必须严格整改,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红灯本身不能是‘红灯’。”
中国人民银行原信贷信息中心副主任王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利弊分析》一文中也指出,近年来,“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大篮子。不同性质和特点的经济信用问题、诚信问题、违规和监管问题、犯罪和司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各行各业,各种地方,
如何解决滥用信用制度的问题?
许多观点认为,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缺乏顶层设计,有必要引入信用法。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系经济法办公室主任王伟指出,要建立信用体系,未来必须有一个顶层设计,中国的信用法有必要出台。目前,不同的部门都需要不诚实的数据,但未来在如何识别和实现数据共享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忠也建议,应制定信用法律和相关制度规范,以确保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
记者还注意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言人孟伟去年5月表示,中国的信贷立法进程正在加快。《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频繁跳槽影响个人信用?官方澄清了 但这些疑问仍然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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