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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陷入债务违约漩涡的丹东港务集团是否会破产重组,各方力量仍在进行斡旋。其中,一些债权人争取丹东港口集团尽快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而另一些债权人则希望丹东港口集团能够走债务重组之路。
根据丹东港口集团3月22日向《经济观察报》发表的声明,截至3月11日,丹东港口集团已与多家债权人沟通,债务偿还及结算金额为310.5亿元,占债务总额的63.49%。丹东港务集团认为,目前的债务问题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彻底解决,不仅没有必要进入破产重组,而且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另一个担忧是,丹东港口集团的债务违约涉及227.89亿元的债务,围绕这笔巨额债务的争议方是丹东港口集团和丹东市政府。
3月30日,《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发表文章《丹东港债务重组的最后希望:227亿政府还贷资金何时到位》(同一周,《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同时发表文章《丹东港雾诉政府偿还227亿拒绝破产重组》)。该报告比较了丹东港债务违约的原因和进展,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在此过程中提出的不同立场
报告发布当天,丹东市政府对丹东港债务违约涉及的227.89亿元债务公开回应,称不存在丹东港集团所称的“政府垫付227.89亿元资金的问题”,并列出了相关法律依据。
4月2日,丹东港口集团再次就上述丹东市的回应回应《经济观察报》记者,称227.89亿元的债务确实是政府过去填海的“预付款”,目前丹东港口集团仅获得部分“区域建设用海”项目用地。
现在,在丹东港口集团破产重组前夕,公司的外国股东提出了坚决反对的意见,并通过各种手段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同一天,丹东港口集团还向《经济观察报》表示:丹东港口集团拒绝接受破产重组,并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丹东港口集团的陈述。
丹东港的命运似乎进入了一个罗生门:不仅227亿元的巨额债务是个谜,破产和重组的拉锯战也开始了,所有不确定性的背后是利益和地位相同的各种力量的竞争。
谁应该为227亿元的巨额“预付资本”负责?
根据丹东港口集团对《经济观察报》记者的陈述,并于2019年4月2日再次确认,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口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支付佣金、项目金额10亿元人民币及利息。
然而,丹东市政府不同意丹东港务集团认定的这笔巨额政府欠款。3月30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开回应称,所谓“227.89亿元预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丹东港口市政府表示:“据了解,丹东港口集团所需的227.89亿元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域建设海规划范围内的填海建设投资202亿元;二是大东港区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相关文件显示,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总规划用海面积控制在1801公顷以内,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务集团实际复垦土地1336.25公顷,其中26个获得海域使用权,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筑物(码头)10.9公顷,均已更新
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已经发放,使用人有丹东港务集团(22例)和丹东港务管理公司(4例)。所有填海形成的土地由丹东港务集团抵押。"
丹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自2011年起,大东港区填海建设的主体为丹东港务集团,填海建设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建设资金由丹东港务集团自行承担,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务集团的填海建设资金责任。丹东港务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主体,也是围填海房地产的所有者和受益者。
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报送和审批港口总体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国家对丹东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批复明确了规划用海总面积、填海面积、功能定位、监督管理等内容。,并且对复垦资金的投入没有规定。在实施填海造地期间,丹东市人民政府既没有召开会议研究填海造地资金投入问题,也没有与丹东港务集团签订任何资金投入协议。
关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自2005年丹东港改制以来,政府部门批准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只有一个,即丹东港大东港区5-20万吨级航道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投入”和“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有责任投资建设和维护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但不是全部。 根据相关数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9月批准了该项目。批复文件中项目总投资预计为22.97亿元,资金来源35%由丹东港口集团筹集,其余65%由丹东港口集团申请银行贷款解决。丹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丹东市交通、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共投资11亿元建设丹东港公共基础设施,履行了相关投资责任。这些投资形成了固定资产,使用者和受益者都是丹东港务集团。
4月2日上午,针对丹东市政府的上述言论,丹东港务集团向《经济观察报》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解释。
丹东港口集团告诉《经济观察报》。从2010年开始,丹东港务集团按照省市政府的规划审批要求,实施港口建设任务。为适应丹东本地经济发展和腹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需要,先后建成粮食、矿石等46个泊位,建成50-20万吨级航道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吞吐量达到2亿吨。
在此期间,根据丹东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于2011年12月5日批准了《丹东市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根据中国海监总局《关于全面加强填海造地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全面实施填海造地活动,或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全面填海造地活动”。丹东市人民政府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下发了《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委托丹东口岸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加快实施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
截至2015年底,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港口设施建设同步完成,企业共预付25.89亿元;根据区域用海规划批复的要求,丹东港在规划范围内完成了填海造地建设,形成土地面积1416公顷,总投资202.06亿元。
2016年6月2日,中国巡警第三支队在丹东大东港区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区域海洋规划范围内的围垦建设已基本结束,并已归还给省海洋渔业厅和丹东市政府。
根据丹东港务集团的说法,丹东港收购的土地是单个项目的建设用地,不是整个区域的建设用地,进行的填海属于丹东市政府进行的区域建设用海建设,而不是单个项目的填海活动。《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在填海造地建设中开始实施,“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填海造地形成的在同一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应由地方政府制定,以满足许多项目建设用海的需要。《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明确规定:“在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确定项目的实际用海面积不得低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行开放
进行填海活动,然后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据丹东港务集团介绍,实际情况确实是“丹东港务集团实际复垦土地1336.25公顷,其中26个取得海域使用权,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筑物(码头)10.9公顷,均已换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证》。权利使用者为丹东港务集团(22例)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管理公司(4例)。”但丹东港务集团因建设单一港口项目的需要,取得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履行了合法的出让手续,向丹东市政府缴纳了海域使用费。对于丹东市政府委托复垦形成的其他地块,丹东港集团不享有相关权利,即丹东港集团经审批后仅获得部分项目用地,而不是整个区域的建设用地。剩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然属于丹东市政府,并由丹东市政府主导。
丹东港务集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填海工程完成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复垦是政府提供国有土地的来源,应由土地最终所有者丹东市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支付。因此,在土地形成过程中,丹东港务集团作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应提前向丹东市政府支付202.06亿元建设资金,丹东市政府应是企业建设借款的实际债务人。丹东港代表丹东市政府填海造地和丹东港通过法定程序收购单个项目建设用地和缴纳海域使用费是两种行为,不能混淆。
同时,《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因此,丹东港务集团为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垫付的资金也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
丹东港务集团还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该集团多次向丹东市政府收取上述预付款,但迟迟未能还清,这也是丹东港债务拖欠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
破产和重组?丹东港务集团拒绝接受,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会
根据丹东口岸集团于2019年4月2日上午向《经济观察报》发表的声明,2019年3月20日,丹东口岸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中国银行丹东分行、交通银行丹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丹东口岸申请破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丹东港于2019年3月26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专属管辖权原则,将本案移交大连海事法院管辖。
丹东港集团表示,基于丹东港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事实,2019年3月27日,丹东港集团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举行复审听证会申请书》。该申请要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具;;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等有关规定在丹东口岸依法举行了破产重整受理听证会,听取了丹东口岸的陈述。
目前,上述申请尚未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同时,丹东港务集团表示,在重组申请人向法院申报的债权中,有许多贷款直接或间接用于实施丹东市政府委托的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由于上述项目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委托,投资超过227亿元,委托的法律后果应由政府即委托方承担。为此,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口集团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人民政府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合同纠纷案,要求政府支付10亿元人民币的佣金和工程款及利息。
2019年3月28日,丹东港口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重组申请人向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到期债务本金为164.97亿元,利息为10.91亿元。丹东市民政
政府应该承担债务。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收到丹东口岸提交的起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并立案登记。
由于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确定了主张到期债权的真实债务人,也直接确定了到期债权的偿还义务主体,即重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是否应在丹东港申请破产重组。必须以丹东港诉丹东市人民政府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019年3月29日,丹东港务集团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案件的“暂缓审理申请”。2019年3月29日,
在破产重组前夕;外国股东坚决反对
丹东港务集团因债务违约事件频发和当前的破产重组纠纷而成为“眼球公司”。
丹东港口集团是什么样的公司?
从股权结构来看,丹东港口集团通过其实际股东在香港设立了丹东港口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持有辽东国投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日林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纽约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和环球港口管理有限公司(香港)100%的股份,持有丹东港口的全部权益。其中,日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36%的股份,纽约港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30%的股份,辽东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20%的股份,环球港口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丹东港14%的股份。
丹东港口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拟在海外上市的主体,成立于2010年8月5日。截至2016年3月9日,其股东为:(1)风险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3%(四舍五入,下同);(2)于电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持股比例为36%。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年报,截至2013年4月30日,王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3)香港成立宇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年度申报表》,截至2013年7月24日,丹东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全部已发行股份;(4)美联贸易公司,持股比例为4.9%,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5)米尔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
4月2日,丹东港务集团向《经济观察报》解释了丹东港务集团的特殊所有制结构。丹东港集团表示,为促进丹东港的快速发展,实现丹东港在香港上市的目标,丹东港集团建立了红筹上市结构,吸收了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等多种所有制类型的股东,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相互制约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国有资本通过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20%的股权,美国资本通过丹东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丹东港44%的股权,其他利益相关者持有其他剩余股权。丹东港务集团认为,混合所有制的所有制结构曾经在丹东港务集团的资源整合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丹东港务集团在国内的两个实际权益分别是王先生、先生和丹东市政府。3月22日,丹东港口集团首席执行官胡凤浩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表示,王已退出丹东港的经营管理,丹东港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先生。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并由管理层实施。
4月2日上午,丹东港务集团以书面形式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在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破产重组,外国股东持坚决反对态度,通过各种方式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压。”
丹东口岸现状:运行基本正常
2019年3月26日至3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走访丹东港务集团,发现其主港区港口业务运行正常。同时,丹东港口集团生产负责人告诉《经济观察报》,进入2018年下半年后,港口业务逐步恢复。
4月2日,丹东港口集团向《经济观察报》表示,自2018年3月以来,丹东港口集团主营业务逐步企稳回升,下半年以来,港口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年吞吐量1.01亿吨,是2017年同期的80%。这个港口的年收入约为20亿元。在过去的一年里,相当一部分银行的利息欠款,公开市场债券的本金,经营债务等。已偿还,已支付工资补发、设备维修等各项费用101亿元。
根据公司的声明,根据2018年港口的经营趋势,预计2019年港口将全面恢复营业收入,特别是生产和销售并重的建筑砂石销售将全面启动。港口主营业务将增长30%,恢复到正常年份的水平,吞吐量达到1.3-1.5亿吨,港口总收入达到40-50亿元。
此外,根据公司声明,2018年,根据港口经营情况,丹东港提高了员工工资,平均工资达到4500元,仅略低于大连港和营口港的平均工资标准。
3月28日,丹东港口集团内部员工向《经济观察报》表示,2017年,在资金非常困难的时候,公司曾经拖欠员工半年左右的工资,之后工资正常发放。
据当时的《经济观察报》记者报道,债务问题爆发后,丹东港务集团一方面稳定了内部事务,另一方面加强了客户关系的维护,使一度受到影响的业务关系得以延续。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丹东港债务违约"罗生门":227亿元"垫资"应该谁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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