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99字,读完约4分钟
熊金秋
招商高速网上发行成功率和网下发行可转换债券配售结果近日公布,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如未能按时足额补足认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已缴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时间,购房定金是否应该退还在市场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笔者认为,主承销商在该事件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由于今年股市看涨,可转换债券的趋势已逐渐改善。目前,自2019年以来,已在a股市场交易的100多只可转换债券全部上涨,没有一只下跌,这也引发了可转换债券购买热潮。例如中信银行发行400亿元可转换债券时,线下发行的有效认购金额实际达到56.96万亿元,在此背后,一些机构通过多个账户进行了大量认购。
为公平对待线下和线下投资者,规范线下机构多账户申购,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可转换债券发行与承销相关问题问答》,规定同一线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可转换债券的申购;如果一个投资者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每个产品都可以视为一个配售对象;线下投资者不得购买超出资产规模的资产。
这样,新的问题出现了。过去,由于线下认购资金数量庞大,中标率极低,且所拨资金一般不超过保证金,因此无需返还资金;然而,此次新规出台后,招商局公路局可转换债券的成功率大幅上升,导致配售金额超过存款(50万元)。然而,成功的机构投资者没有收到主承销商的付款通知,因此31个网下认购账户未能按要求按时足额偿还认购资金。
招商高速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通知中指出,如果线下投资者的认购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认购金额,必须在t+2时间17: 00前及时补足,否则将取消配售资格,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招商高速线下配售结果公告显示:“本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向所有参与线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传递已分配和未分配信息。”
31个线下账户支付的押金应该退还吗?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网下认购可转换债券与主承销商形成了委托和委托关系。其中,机构投资者是委托人,主承销商是受托人。是否需要退还购房定金,主要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对于不能归责于自己事务的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主承销商可能会因为机构投资者放弃购买而蒙受损失,但如果不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们当然可以要求投资者承担损失;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主承销商并非没有过错。原因是31家机构投资者并没有亲自得知中标的原始信息,而只是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
如果投资者赢得新股份,经纪业务部门通常会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投资者。根据这一惯例,主承销商也应这样做,并通知可转换债券的中标者。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不能说“放弃购买”完全是机构投资者的责任,主承销商可能会有一些失误,首先是失误。
《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机构投资者而言,由于目前购买可转换债券仍有一定的盈利前景,如果他们放弃认购,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线下投资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应有放弃认购的意图,也不想履行全额支付义务,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放弃购买的主要原因是他们不知道中标。
就主承销商而言,机构投资者没有及时获知中标信息,其义务不到位,但他们有权没收购买保证金,这是权利和责任不平等的,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这种方法奏效,主承销商可能会忽略在将来逐一通知中标人的机构投资者,并可能期望中标人不知道中标人的情况。因此,《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被完全践踏。
根据参与此次线下申购的机构反馈,承销商将返还保证金,毕竟投资者都是客户。但是,如果承销商要没收保证金,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订立明显不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相关公告中“没收保证金”的不平等条款,并返还保证金。
以后弥补吧。今后,可以在承销商对成功投资者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增加证券发行与配售公告条款和保证金没收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放弃购买,所有的责任将属于投资者,因此该条款是公平和有效的。(作者是金融评论员)
编辑朱昱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熊锦秋:没有履行中签通知义务或无权没收保证金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22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