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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于幼婷

自2018年10月《公司法》专门修订为“空公开股份回购”以来,新的三板市场一直呼吁完善回购规则。近日,为支持和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国有股转让公司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办法》)。

新三板特色制度满足多元需求

《回购办法》共6章65条,涵盖新三板股份回购的各种类型,对回购行为进行多层次监管安排。业内人士认为,《回购办法》为新三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制度基础,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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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上市公司的回购需求

在过去两年中,与回购新三板相关的公告数量激增。据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共有155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公告,其中26家处于创新层面,129家处于基层。

为满足市场需求,国有股转让公司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办理了两类定向回购业务,即激励对象行使条件不成功和标的资产未能履行履约承诺。但与此同时,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希望在二级市场公开回购股票,以满足实施股权激励、推高股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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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有效满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需求,支持和规范股份回购行为,是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功能的重要举措。

《回购办法》本着“全体股东回购为原则,定向回购为例外”的基本理念,重点阐述了市场需求最迫切的招标或造市回购的基本条件、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处理要求,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招标回购和定向回购的相关要求。同时,《回购办法》还建立了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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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讯证券分析师彭海认为,完善新三板回购制度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他还表示,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回购是扭转公司股价下跌的有效措施,但从a股二级市场和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回购对当期整体市场的影响有限,如果后续新三板政策能够持续跟进,未来的市场形势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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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许多类型的回购交易

《回购办法》建立了完整的股份回购制度体系,涵盖了新三板市场的各种回购类型。

从回购对象来看,新三板回购分为全体股东非定向回购和特定股东定向回购。《回购办法》对定向回购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定向回购只能在两种具体情况下实施:激励对象的行使条件未达到,目标资产绩效承诺不达标;同时,禁止上市公司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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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回购方式来看,新三板回购分为二级市场竞价或做市商转让回购和要约回购。竞价或造市回购是目前最迫切的市场需求类型,也是《回购办法》规定的关键类型。

考虑到目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有待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为防止招标转让模式下的“变相定向回购”等问题,《回购办法》建立了回购实施通知制度,禁止董、及控股股东参与回购制度。

同时,为避免做市商因预期公司将实施回购而改变报价策略,《回购办法》不要求在做市商回购前披露回购实施通知,但进一步收紧了做市商在回购过程中的管理。

与竞价或造市回购相比,要约回购具有更强的公平性,能够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平等参与回购的机会。在规则层面,除了适用于回购条件、决策程序、后续处理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之外,要约回购还需要对履约担保、要约预收和退股、股份临时托管和解散等做出安排。据国有股转让公司称,该公司正与中国结算合作开发和完善要约回购的相关技术体系,并将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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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市后无交易、无收盘价的公司,包括2018年交易制度改革后由原来的协议转让方式转变为电话拍卖转让方式,但未产生电话拍卖成交价格的公司,《回购办法》规定不得通过竞价或做市商方式回购,回购需求可通过要约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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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确保有序回购

为确保上市公司规范有序实施股份回购,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转移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回购办法》借鉴国内外成熟市场的做法,从回购前、回购中和回购后三个层面严格监管回购业务。

首先,要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提前防范,如规定回购的提前通知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报告制度、窗口期禁止回购、严格限制定向回购的适用范围等。

其次,通过对特殊账户回购和股份回购行为的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于典型的违反“虚假回购”的回购行为,《回购办法》严格限制股份回购方案的变更或终止,并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披露后,除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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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信息披露的事后审查和后续监管。如发现相关问题,股份转让公司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终止股份回购活动,如涉嫌违法违规,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国有股转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意到一些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份回购计划或实施了股份回购,将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妥善处理。

具体而言,回购计划已经自行披露但尚未实施的,可以在纠正相关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后继续实施;对于自行实施回购的,允许相关公司自愿取消回购形成的库藏股或将其用于股权激励,但如果库藏股已超过法定持有期限,应予以取消;涉及未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利益转移等违法行为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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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公司特别强调,早期自行实施回购的上市公司均使用公司的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回购,《回购办法》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如果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发生,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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