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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HNA旗下寿险公司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根据监管检查要求的“补充报告”。
渤海人寿宣布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5笔投资,总额16.17亿元。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渤海人寿先后投资了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四种债券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只是后者在产品开盘期间积极购买了上述关联债券;相关方包括空西航、海航集团、海航空集团和海航资本集团。
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使用保险资金时,有几个行为需要披露。包括:(1)向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二)投资关联方的股权、房地产及其他资产;(三)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者投资基础资产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因此,渤海人寿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属于上述第三类。
对于这份“补充报告”的公告,渤海人寿相关人士告诉经纪公司中国记者,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本身没有问题,这也是两年前的旧事了。它补充说,在过去两年中,渤海人寿在股东权益关系、“三会一层”运作、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这五项投资总额达16.17亿元,被列为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渤海人寿的公告,渤海人寿宣布了此次重大关联交易,涉及5笔投资,总金额为16.17亿元,是根据监管检查和整改计划的补充报告。
此前,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8日对渤海人寿资本运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组的认定,截至2018年11月30日,投资总额16.17亿元的5笔投资交易应为重大关联交易,但公司未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相关方包括空西航、海航集团、海航空集团和海航资本集团。
渤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海南航空的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为13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天津。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渤海租赁(渤海金空)持有20%的股份,是最大股东。渤海租赁是海航集团的孙子,海航集团通过HNA资本持有渤海租赁。同时,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是海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和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根据银监会相关文件,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航空空集团有限公司和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渤海人寿保险的关联方。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占保险公司去年年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或者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在一个会计年度的累计交易金额占保险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在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时,保险公司与关联人之间以及关联人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合并计算。
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后者积极购买关联债券
根据渤海人寿的公告,这些关联交易产生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渤海人寿先后投资了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4种债券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人寿资产管理瑞智5号、瑞智6号、瑞智7号和瑞智8号,作为上述产品的经理,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开盘期间积极买入上述关联方的债券。
购买的关联债券包括:海航债券15张,海子02 16张,海子01 16张,西航01 17张,空航空16张。
根据公告,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寿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买了寿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五只HNA系列债券。
但是,寿险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关联债券的交易目的是寿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其对当时债券市场的判断和产品合同条款做出的积极的投资管理行为,其交易目的是增加产品的净值。
渤海人寿表示,由于生命资产管理和智慧产品中的关联交易已经发生,公司根据监管检查结果进行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新的影响。
公司没有发现五笔交易的价格公平性有任何问题
渤海人寿宣布,上述交易的定价政策是指发行人在一级市场发行的同类到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同一发行人在二级市场发行的可比债券的中国债券估值与交易收盘价。
“由于寿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公司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积极管理者,上述五大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的公平性由寿险资产管理公司控制。我公司未发现上述五大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的公平性存在任何问题。”渤海人寿保险公告。
公告还显示,渤海租赁作为渤海人寿的关联股东,已出具书面声明,具体认为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和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不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关联方的利益,不存在不当利益转移或利益转移。
公告显示,自2019年起,截至报告日,渤海人寿未与海航集团等上述四家关联方进行任何新的交易。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力度加大
近年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业内一些人曾经分析过券商的中国记者,发现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词。然而,由于一些后续的不正当利益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成为监管的重点。
2015年4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通知》;
2017年6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通知》,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更加严格,进一步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认定范围;
2018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现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升级。
对于关联交易,银监会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监管原则:一是“渗透监管”,二是“实质重于形式”。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监管关联交易时,有必要强调渗透原则,因为投资方面的层层嵌套实际上掩盖了许多业务的本质。然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某些关联交易实际上采取回避方式的情况。
例如,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为他们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但是由于代理持有、多级所有权结构等原因,这种关联关系相对隐藏。,这在形式上不容易找到,也容易逃避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因此,监管提出“实质重于形式”,并严格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这些逃避监管的关联交易也将纳入监管范围。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海航旗下渤海人寿"补发"公告 让16亿重大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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