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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市场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说,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常规贷款”和“假贷款”具有积极意义,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从源头上防止“路由贷款”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现行法律依据来自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太高? 最高法:正抓紧修改完善,将大幅度

此外,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归还已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许多普通公民可能对司法解释中设定的24%和36%感到困惑,并想知道如果贷款利率在24%和36%之间,法院会怎么做。对此,北京史静(郑州)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主任万章律师向记者解释:如果利率在两者之间,则已付利息的支持利率为36%,未付利息仅支持24%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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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区分已付利息和未付利息,保护上限分别为36%和24%。

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这种利率标准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对此,表示,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人大代表、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的关注。最高法正在密切关注司法保护下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

他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和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常规贷款”和“假贷款”具有积极意义,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于最高法律降低私人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计划,万章评论说:“降低私人贷款利率是非常必要的。过度的私人资本往往会将本可以健康发展的企业推入深渊,只有通过降低保护上限。以减少高利息贷款,实现对实体经济的资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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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告诉记者,在她接触到的相关案例中,许多借款人利用贷款获得的利润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他们自然是逾期或借用其他贷款来偿还旧债本息,导致债务越来越多,导致恶性循环和破产。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涵盖五个方面:

一是支持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依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统筹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如果借款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当事人通过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收取中介费和服务费等方式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私人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应根据实际形成的贷款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规范和遏制国有企业贷款渠道业务,引导其实体经济回归。

五是抓紧修订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贷和非法借贷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提高资本市场的非法成本

同时,《意见》指出,要规范金融市场的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牢牢把握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根据职能监管的要求,合同的效力和权利义务由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以金融创新为名进行机构套利等违法行为的实际法律关系决定。

各级法院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支持和推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

针对同业拆借、资产管理计划、场外资金配置、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及时研究制定司法对策。,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严厉打击涉及或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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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的活力。主要包括依法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主体司法审判规则体系;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司法保护;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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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于如何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司法保护,《意见》指出,应严格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中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公正的关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相应的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充分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和威慑作用,增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继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支持建立非诉讼调解、预付款等工作机制,通过支持诉讼和示范判决拓宽投资者诉求司法路径,有效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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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市场主体司法处理退出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抓住供给方结构改革主线,按照发改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充分发挥破产重组的救助功能,加强对有困难但有操作价值的企业的保护和处理。完善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整制度、重整前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理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处理企业困难、协调处理金融风险的途径和措施。拓展破产制度的社会功能,推动建立包括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助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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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促进跨境破产和复杂主体破产等司法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和审理程序,加大破产转破产工作力度。优化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促进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配套政策的完善。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太高? 最高法:正抓紧修改完善,将大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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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太高? 最高法:正抓紧修改完善,将大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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