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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个月的公众咨询,网上贷款监管终于出台。

为规范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7月1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基本没有重大变化。

为确保现有网上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设定了两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办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减轻压力,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或整顿风险治理结构和风险模型管理。此外,为加强现有股票业务的规范化,商业银行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规划、风险控制措施、股票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

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资金不得用于炒股、买房 个人消费贷额度不超20万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的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目前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上客户贷款的在线认证实际上突破了面对面和实地调查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弥补系统的不足,促进网上贷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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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网络贷款,如贷款援助和联合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的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在线审核和贷款。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贷款,网络贷款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隐患。上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与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相比,网上贷款具有依靠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过程在线自动操作、无人工干预或人工干预少、贷款审批快速等特点,对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法、扩大金融客户覆盖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网上贷款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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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空网络贷款监管的空白,明确网络贷款的内涵和范围,明确网络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基本没有重大变化。上述负责人表示,个人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网上贷款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多维度和多因素特点,并采纳相关机构的反馈意见,第二十条“税收、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因素。

2.在贷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信用查询。

3.在担保信用增级方面,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信用增级而放松对贷款质量的控制”的要求,强化了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空为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于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其普惠性金融特征更加突出。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分销服务”改革的要求,商业银行可以不经行政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网上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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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地法人银行网上贷款是否突破跨区域经营限制,《办法》明确提出,在开展网上贷款业务时,应坚持发展方向,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考虑到不同银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差异,《办法》没有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来约束本地法人银行的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一些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主要在网上开展业务的银行不受《跨区域经营办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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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的多种手段

网上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过程自动化在线操作、贷款审批快捷等特点,容易出现授信额度过大、多头分债、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网上贷款业务风险,本办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设定个人消费信贷额度,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根据《办法》,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的限额比较严格,但与以前相比,《办法》对生产经营类单户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有了适当的放宽,对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的上限要求也不再设定,这也是以前业界强烈呼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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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和条件得到了灵活处理,这将有助于确保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的连续性,提高小微企业及其所有者信贷的比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关键时期有效支撑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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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控和预警模型对其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如果发现预警触发条件,应及时给予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并完善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的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和股权。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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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委托支付的使用要求与行业内传阅的前一稿相比也有所放宽。此前,监管部门认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网上贷款必须采用委托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顾磊告诉记者,《办法》将商业银行作为监管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起点,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承担更多责任。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之间的商业谈判可以遵循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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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于委托付款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这两个暂行办法对委托支付有更具体的要求,没有必要在《办法》中增加更详细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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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对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的管理有很大的规范空间,这也是规范贷款援助业务类型发展的重点。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网上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但是,一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全行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足,导致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升合作机构精细化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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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为各类合作机构建立统一的全行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从运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独立控制风险的原则审慎经营,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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