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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刘伟)目前,中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按照《2016年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执行的:国内汽油和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是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的。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变更;同时,它规定了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管制的上限和下限,在国际市场上,成品油是相互联系的——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也就是说,当国际油价高于130美元时,汽油和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不会提高或降低,而当国际油价低于40美元时,最高零售价格不会降低。
这个上限和下限也被普遍称为石油价格调整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中国不仅是一个石油进口国和生产国,也是一个石油消费大国。油价过高或过低都会带来不利影响。现行政策的初衷是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自2020年以来,由于COVID-19突发肺炎疫情,国际原油需求大幅下降,导致自3月以来国际油价数次暴跌。”全国政协常委黄镇说,由于我国实行汽油和柴油“最低价格”政策,成品油价格并没有随着3月18日以来国际油价的大幅下跌而下降。尽管2016年后,国际油价下跌短暂触发了“底价”机制,但当前的油价暴跌受到全球经济低迷和COVID-19肺炎蔓延的影响,预计油价将继续走低。
"国内“底价”机制的不断触发显示出一些弊端."他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底价"机制使普通消费者难以享受市场红利。例如,5月4日,布伦特原油的离岸现货价格为每桶20.40美元,比今年2月28日的51.31美元低60.2%。受疫情影响,中国一季度成品油消费量为6439万吨,同比下降12.9%。随着我国疫情的逐步好转、生产的恢复和经济的复苏,成品油的消费量必然会上升。然而,通过“底价”机制人为维持成品油价格,不利于整体经济复苏和疫情后生产消费的促进。
另一方面,“底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与“底价”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大多以国有石油公司下属的炼油企业为支付主体,导致“低油价”和“底价”红利被抵消。然而,与国有炼油厂相比,地方私营炼油和化工企业受到地方税收机构的监管要少得多,许多私营炼油厂没有上缴风险准备金,导致国有炼油厂和私营炼油厂面临不公平的市场环境。
黄镇认为,这一流行病对国内外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取消成品油“底价”,有助于实现市场资源配置改革,对重振经济活力、落实国家“六稳六保”重大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他建议:首先,取消成品油“底价”机制,在成品油市场试行交易定价。为改变成品油价格调控方式,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可作为试点,提前推进汽柴油网上公开交易定价,形成具有市场风向标功能的现货价格参考。在成品油价格调控方面,政府从价格制定者转变为价格监管者,建立了成品油价格预警和风险规避机制,并未在正常范围内干预成品油价格波动。如果由于极端条件导致油价超出预期范围,可以通过释放部分战略石油储备来稳定过高的油价,并通过勘探开发补贴来保证超低油价时期石油资源的正常开采。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完善配套财税机制。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成品油行业监管,为市场参与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尽快完善与成品油定价相匹配的财税政策,及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方式,将征收环节从生产企业转移到批发或零售终端。将消费税从成品油出厂价格中剥离,将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有助于落实“确保粮食和能源安全”和“确保疫情后市场参与者”的任务;充分发挥零售环节税收调控的作用,刺激和促进经济发展。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黄震委员:建议取消成品油“地板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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