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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落实总体规划,中国证监会近日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创业板成立于2009年。十年来,创业板市场逐步发展壮大,聚集了一批优秀企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体系、增强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举措。这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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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深入贯彻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坚持稳步推进的总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借鉴科技板块改革经验,试点创业板注册制度,推进发行、上市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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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思路上,要把握“一条主线”和“三个统筹”。“一条主线”,即实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判断价值,真正将选择权交给市场。“三个统筹”:一是协调推进创业板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与其他板块错位发展,促进形成不同侧重点、互补互补的适度竞争格局。二是推进试点登记制度等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完善配套制度。三是统筹推进渐进式改革和股改,盘活存量,稳定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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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改革后创业板将定位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加依赖创新、创造和创新的大趋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型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根据行业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特点,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化、包容性的上市条件。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允许在创业板上市,空空间留给亏损企业上市。充分考虑股票投资者在创业板的权利和交易习惯,保持股票投资者的适合性要求基本不变,为新投资者设定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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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注册制度安排上,参照科委的做法,在规范、透明、公开和严格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注册审核程序分为两个环节:交流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压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做好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自征求对自身制度规则的意见之日起不再受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主要制度实施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开始接受创业板新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做好对接被审企业审计工作的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同时实施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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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改革完善了创业板市场的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市场化的承销体系,对新股发行定价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二是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价格限制,优化再融资机制和临时停牌制度。三是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四,完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预警系统。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设定一定的过渡期。在改革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稳步推进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促进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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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将按照错位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和科技板块发展。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我们将支持科技局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的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技局在基础体制改革中先行先试,推动产品创新,提高科技局投融资便利性,更好地发挥“实验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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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征求意见稿规范和完善了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度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了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登记制度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突出了登记制度理念、登记标准和执行标准的统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完善了创业板的小规模快速发行方式,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引入具体目标,简化了定向增发的审核流程。《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总体规定的基础上,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减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代表人的事前资格准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在注册制度下对保荐业务的自律责任,强调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验证要求,并敦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控制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检查,同时加大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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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征求公众对八项业务规则的意见,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和上市审核规则》。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四部规章草案,并在完成法定程序后发布实施。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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