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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熊

瑞讯咖啡揭露其欺诈行为,引发资本市场剧烈震荡。最近有报道称,瑞星在美国上市前为董事购买了高责任保险,十多家国内保险公司以共同保险的形式参与了这项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正在进一步处理索赔申请。

不管这件事的后续进展如何,笔者认为,这至少提醒我们应该尽快完善董的责任保险制度,以防止保险公司为董的违法行为撑腰。

目前,a股市场已经有了一些关于董事高责任保险的规定。例如,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可能带来的风险。”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从“独立董事”扩大到“董事”。2018年最新《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第24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在合同中规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承担的责任除外。“。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扩大到董。

董监高责任险不能为违法违规行为托底

为了分散董的个人责任风险,减轻董的履职后顾之忧,鼓励董创新创业,大部分上市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被保险人是上市公司董。大多数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董的“不当行为”,但不包括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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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责任保险不仅涉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还涉及股东的利益。然而,总的来说,《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对董事高责任保险的规定相对粗糙,insurance/きだよ董事高责任保险的自主性相对较大。例如,如果保险合同条款划到了“不当行为”的边缘,在“不当行为”引发保险责任后,董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用由上市公司支付,相当于股东承担董的部分责任(因为每个股东都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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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股东应审查董事高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保险范围越广,董事问责机制越完善,保险费率越高。以前,董事监事的高责任保险率一般为1‰~3‰,未来可能会提高到1%。此外,为防止过度保险或混业经营,维护股东利益,应赋予股东审查保险合同内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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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董事高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关键是要明确保险责任的除外条款。例如,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发行人作出虚假陈述的,董事、监事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董在发行人的虚假陈述中犯了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还应该辨别出这个错误中是否有恶意。如果没有明显的恶意,保险公司应该提出索赔。但是,如果董对有主观恶意,故意造假,就不应该理赔。应当有明确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包括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被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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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董监高责任险不能为违法违规行为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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