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37字,读完约4分钟
银行员工披露公民信用报告并不是一个个案。 2月26日,判断文件网宣布,从2017年9月开始,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黄谋宁为了寻找客户进行贷款,从他人处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公司销售人员根据信息内容给客户打电话,向客户推荐贷款。当客户有贷款需求时,要求他们在公司填写信用查询授权书。黄谋宁、林、等人通过微信群将授权书照片、身份证等资料发送给深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及账户经理郑、、郝、王谋华。在这三人非法查询获取公民信用信息后,他们拍下照片,并通过微信群发回。
黄谋宁、林、等人根据收到的信用报告为需要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中介服务,并根据最终贷款金额收取相应的积分。
2017年1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深圳市福田区抓获被告人黄谋宁、谢、林,查获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3282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黄谋宁、谢、林、郑、王谋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宣判后,银行贷款官员王茂华提出上诉,称他没有向“他人”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他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观上,他无意犯罪,这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谋华、黄谋宁、谢、林、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郑、、郝、、王谋华统计,信用报告总数超过600份。
据悉,本案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与一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有很大不同。虽然所涉及的信用报告是违反规定提供给他人的,但其查询行为已经得到相关公民的授权,主要用于公民自身,而不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由于王谋华、谢、林在共同犯罪中是从属于对方的,他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黄谋宁、谢、林、郑、王谋华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
银行经常泄露个人信息
事实上,记者注意到这种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报告称,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数量激增。经调查,涉及的非正常查询用户为,该行员工,陈仅高中学历,未接受过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张是的好朋友,在一家网上贷款公司工作。张要求帮他查询网上贷款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答应给他一笔福利费。
自那以后,在夜间等非工作时间多次查询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2万多份,全部提供给张,由张提供给他的公司和其他机构使用,非法获利8万元。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对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9家分行进行了反馈,11名查询用户有多条异常查询记录。经核实,上述查询用户在两个月内接到自称是总行科技部工作人员的电话(后被确认为冒用),并以信用信息系统即将升级为由,要求核对相关信用查询人员的真实姓名、查询用户和密码。由于缺乏必要的信用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相关人员如实提供了信息,以后不再修改用户密码。
截至征信中心发现异常并停止使用用户时,11位用户的非法查询数量已达3万次,造成了客户信息披露的巨大风险,严重侵犯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随后,总行以各种形式向全行发出风险预警,并对涉及的征信人员采取了“待岗”、“扣发”等多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信贷管理部门也进行了专项调查,并根据《信贷管理条例》对涉案机构和个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和行政问责。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为他人查询并泄露征信报告违法!深圳一银行个贷经理被判刑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8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