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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所有金融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全面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海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大对疫情防控和上海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配合相关金融服务和应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财政支持
一是支持与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相关的信贷需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储备专项信贷资金,鼓励优惠定价。用于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学研究、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与疫情防控相关,要特别努力,开辟快速通道,实施快速审批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提供有针对性的资金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不允许盲目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借款或切断贷款。
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债券发行需求。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卫生防疫、药品生产采购、科学研究等领域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金融支持,鼓励辖区内承销商加大对上述领域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力度。
三是继续做好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网上申报工作。如需离线提交材料,可先以电子方式发送,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通过电话和邮件进行回复和反馈,并在防疫控制期结束后补充相应的纸质材料。如果相关投资者、托管银行、结算代理等机构因疫情无法按现有时限补充材料,上海总部将按照相关政策精神灵活处理,有效促进市场主体业务发展。
第四,有效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支持。如果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源于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上海总部将通过再贴现、长期贷款、支持再融资的信贷政策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这些需求。原则上,对再贴现票据类型、贴现企业、贴现率和单一票面价值没有限制。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上海分行要充分利用住房抵押贷款补充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提高同业拆借业务效率。如果在2020年2月3日前有紧急交易需要,可以联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建立疫情防控支付服务保障
一是为疫情防控应急拨款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快速到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应组织辖内代理支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应急机制,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并在春节假期期间实施专岗,及时满足财政部门的业务需求。全市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积极做好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二是保持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运行,确保相关资金的及时高效转移。做好上海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支持工作,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和监控。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日,微支付系统的“绿色通道”开通,其间微支付系统的授信业务额度被释放。辖区内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限额参数,为大额救灾资金的拨付提供快速通道。节日结束后,大额支付系统和国内外币支付系统对外服务的第一个工作日推迟到2月3日。从2月3日起,所有支付系统将按照正常的时间顺序处理业务。上海市票据交易所的停运时间从1月24日调整到2月2日,并于2月3日恢复运行,正常办理票据提示和支取业务。
三是优化关联企业开户服务,加强支付服务保障。辖区内金融机构应提高从事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采购和科研的企业开户效率,为相关企业贷款和资金收付开户提供便利。对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批准的与防疫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优先受理和报送材料。通过支付系统及时办理跨银行防疫资金汇款,并及时办理相关资金查询,确保资金及时入账。优化收单服务,重点关注金融、医院、公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商户的支付服务,快速响应商户需求。
第三,建立防疫期外汇政策的“绿色通道”
一是提高相关外汇购付汇效率。辖区内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专务公开”的原则,简化防疫物资购汇付汇的业务流程和审核材料。
第二,暂时免于开设捐赠外汇账户。辖区内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收款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支持境内外疫情的外汇捐赠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手续。
第三,取消相关的事前和逐笔审计要求。各类经济实体在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金账户收入的结算和支付时,无需提前逐一提交文件和资料,经办金融机构应加强事后对资金使用真实性的抽查。
第四,促进相关跨境融资。取消确需用于防疫控制的外债借款限额,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服务网上处理系统”(zwfw.safe.gov/asone/)申请网上登记。
第五,支持相关个人外汇需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应鼓励和协助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在线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先办理其他特殊外汇业务。辖区内金融机构可先办理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特殊外汇业务,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报告。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的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调整为3月2日,银行应在2020年2月28日20: 00前按照原账户类型编码提交相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 00至2020年3月1日20: 00期间,相关准备工作将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的要求完成,从2020年3月2日起,将根据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提交相关数据。
四、完善防疫期间的金融服务和保障工作
首先,确保安全和充足的现金供应。合理配置发行资金,统筹配置现金资源,确保充足的现金供应。辖区内金融机构应增加对医院、居民小区、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现金供应,确保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和应急项目建设人员在工资和物资采购方面的现金需求。
二是提高流通现金的清洁度。辖区内金融机构应做好金库、现金柜台、现金自助设备、现金分拣设备、现金柜台和现金箱(袋)的消毒工作。支付给外界的现金尽量以完好的新券为主,退回的现金在清点和存放前要用紫外线和高温(烘箱)消毒。医院等重点单位退回的现金应清点,消毒后暂存,统一处理。外包现金业务服务的金融机构应督促社会化分拣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应的消毒和防护工作。
三是做好信用信息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客户网上银行查询。辖区内金融机构应做好服务场所和自助查询机的清洗消毒工作,充分保障公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必要的信用查询需求。
第四,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工作。搞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确保金融服务的安全可靠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安排和应急准备。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向上海总部报告并妥善处理。
V.其他相关事项
在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金融机构应通过邮件、传真和快递方式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网上核查系统、支付系统和pisas系统的维护申请及相关工作报告。所有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会计系统(acs)综合前端子系统或联网处理的业务,都应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反馈。
我特此通知你。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行
2020年1月29日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央行上海总部: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需求
地址:http://www.xuguangxin.com/xlglxw/5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