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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今天发布了《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新冠状病毒感染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将推迟到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同时,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要裁员或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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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人社部: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工作期间 企业需正常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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